增府办〔
印发《增城市乡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增城市乡道养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8日
增城市乡道养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乡道的养护和管理,维护乡道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乡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乡道,指由镇(街)或由国道、省道、县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路段(路产、路权)原则上以镇(街)、村行政区域为界,跨村乡道按原有规定或以改造立项界定为准。
第四条 乡道及乡道的用地、设施(以下统称乡道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 增城市交通局是全市乡道的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行使乡道行政管理职责。
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水利、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乡道养护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各镇(街)、村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乡道两侧的村民履行为乡道建设和养护提供义务劳动。
第十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道养护质量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按公路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好路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扣除市级养护补助资金。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附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