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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0075203323/2004-0005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03-08
名称: 印发《增城市乡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增府办〔2004〕9号 发布日期: 200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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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增城市乡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3-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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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办〔2004〕9

印发《增城市乡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增城市乡道养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38

 

增城市乡道养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乡道的养护和管理,维护乡道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乡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乡道,指由镇(街)或由国道、省道、县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路段(路产、路权)原则上以镇(街)、村行政区域为界,跨村乡道按原有规定或以改造立项界定为准。

第四条  乡道及乡道的用地、设施(以下统称乡道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  增城市交通局是全市乡道的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行使乡道行政管理职责。

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水利、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乡道养护

 

第六条  各镇(街)要成立乡道养护队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道养护技术管理标准(另行制定)和制度,协助各镇(街)、村乡道养护工人进行养护技术培训;提出或审定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参与组织养护工程、新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  乡道绿化、交通设施、标志标线由各镇(街)、村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第九条  乡道养护经费由路权所属单位负责(即由镇街、村负责)。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地方公路养护费中按每年每公里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各镇(街)、村对乡道养护所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用水等,要给予配合解决。

第十一条  各镇(街)、村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乡道两侧的村民履行为乡道建设和养护提供义务劳动。

第十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道养护质量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按公路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好路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扣除市级养护补助资金。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或参照)《公路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粤交路[1998]36号文的规定,除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还要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阻挠或煽动群众阻挠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依法行政,出现违法执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增城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