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2014〕5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优化农业企业结构,提升农业企业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支持我市农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市农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30号)以及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广州市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我市的区位、交通、生态优势,采取经济杠杆引导、政策扶持等措施,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现代农业园区为平台,通过扩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提升农业发展的内驱动力,引导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持续发展,推动我市农业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传统型向现代型、分散型向规模型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4年培育增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5家,广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10家(含原有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8家);至2015年培育增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23家,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3家;至2016年培育增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30家,广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15家;2017年后力争每年培育3-5家增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1-2家广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龙头企业,着力培育和扶持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有技术的人才队伍,力争引进一批农业总部经济项目落户。
三、组织机构
成立增城市培育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统筹和协调重要工作事项。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局、市发改物价局、市科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农经办、各镇街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办公室主任由罗小君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全程跟踪协调相关工作。
四、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整合资源、扶优扶强”的原则,以产业化、现代化、品牌化为导向,通过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从而带动农民增收,农业持续协调发展。
五、扶持措施
(一)建立增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评选机制,组建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建立增城市农业龙头企业准入制度,制定增城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协会,以农业龙头企业协会为平台,加强和促进各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协调解决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增城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类型。在增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的规模。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科技服务、涉农产业五种类型,分别对企业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市场交易额)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或市场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方可纳入评选对象。对从事种子种苗繁育、农业科技推广、农业观光休闲等直接服务农业的科技型和服务性企业,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其资产总值、固定资产按照上述企业规模降低20%进行评定,其销售收入可不做具体限制,由专家组综合考察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带动绩效,择优推荐和认定。从事农产品贸易或配送、粮油与饲料加工、农业机械与设施设备、新型农药(兽药)或肥料研发生产等涉农产业,其企业规模可按照上述企业规模提高40%进行评定。
(3)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管理。从事产业符合国家、省、广州市产业政策,产品和生产加工场地、设备符合相应环保标准或质量安全标准,有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带动农户绩效。通过订单收购、吸纳就业、租地生产等形式带动农户增收(种植业100户、养殖业50户以上),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优先认定带动本市农民增收绩效突出的企业。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遵守税务、劳动社保、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资产负债率小于60%,在主要贷款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含A级)。
2.评定程序。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与评定,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授予“增城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认定证书。
3.奖励措施。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被认定为国家、省、广州市、增城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并相应享受各级优惠扶持政策。(市农业局牵头,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二)加强农业项目扶持,优先建设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充分利用农田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相关政策,优先建设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重点打造一批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加工增值潜力大、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引导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向增城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转移,推动农业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市农业局牵头,市文体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各镇街配合)
(三)加大对土地流转的补贴,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流转土地扩大生产规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对新流转的土地按照100元/亩给予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贴。(市农经办牵头,市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四)支持农产品加工设备升级改造。积极实施农产品产地加工惠民工程,支持龙头企业引进科技加工技术、购置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制定农产品深加工设备购置奖励措施,对未享受扶持政策的增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入1/3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每个增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促使农业企业由单一种养的经营模式向种养、加工为一体的混合经营模式转变。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加工程度深、产业链条长、出口能力强的产品和产业。(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经信局、各镇街配合)
(五)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一是鼓励、扶持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二是把好农产品准出关,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标识制度及农产品检测机构,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三是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支持和引导农产品交易中心设立LED电子显示屏和农产品检测机构,有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的安全消费。
鼓励龙头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申报和推介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并对新获得国家、省、广州市的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品牌称号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从而促使农业企业生产和培育市场占有率高、生产附加值大、经济效益好的农产品,有效提升我市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市农业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镇街配合)
(六)充分利用科研扶持政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充分利用各级科研扶持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并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自主培育高值产品,加快建设农业科技园区,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其农业科技与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科技支撑。(市科经信局牵头,市农业局、各镇街配合)
(七)创新融资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是支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解决农业龙头企业产业链资金供应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建立融资担保机制,扩大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创新无抵押信用贷款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三是不断加强农业企业各项保险服务,深化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扩大农产品保险业务范围。四是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承担保证金等方式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对未享受上级贴息补贴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建等需要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进行补贴。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2.承担保证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为农业龙头企业无资产抵押贷款支付融资担保保证金,支持企业向银行贷款。(市金融办、市农业局牵头,各镇街配合)
(八)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水产和农产品加工取得的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取得的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对龙头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是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四是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配合)
(九)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用地。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的合理建设用地,制定增城市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对龙头企业投资兴建生产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或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给予优先安排补充占用的耕地指标。(市国土局牵头,市农业局、各镇街配合)
(十)加强宣传和销售平台建设,积极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一是建设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开展信息服务活动,以信息流驱动物流。二是建设增城特优农产品销售展示专柜,进一步扩大“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覆盖面。三是加快建设增城农产品信息库工作,编写我市农业资源环境及特色健康农产品推介资料册、健康食谱,制作我市农业企业及产品信息图册,全面利用旅游、餐饮、节庆活动等渠道开展农产品宣传活动。四是积极完善我市农产品市场体系,创新农产品网上交易方式,实现交易主体的多元化,解决农产品产销信息不对称,农产品流通不畅的问题。(市农业局牵头,市科经信局、市文体旅游局、各镇街配合)
(十一)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容缺受理,特事特办,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合力营造扶持农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良好环境。(市发改物价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十二)鼓励、支持农业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上市融资步伐,设立农业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制订扶持实施方案,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市发改物价局牵头,市农业局、各镇街配合)
增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