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2002〕20号
印发《增城市耕地开垦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增城市耕地开垦整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10月28日
增城市耕地开垦整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补充耕地的开垦整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垦耕地是指经批准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占补平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荒草地、荒坡、荒滩的造田造地,开垦出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补充耕地行为,以实现我市耕地总量的占补平衡和耕地有效储备。
土地整理是指利用我市自有资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小田变大田、中低产田改造、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村镇规划建设等工作,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同时获得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第二章 开垦办法
第三条 为确保开垦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开垦整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市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第四条 各镇(街)对本辖区土地后备资源进行详查,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报市国土房管局。由各镇(街)提出开垦整理计划申请,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全市开垦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按开垦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向市土地开垦中心下达年度任务,由各镇(街)承担补充耕地任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全市开垦整理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监控;市土地开垦中心负责各镇(街)开垦整理项目的设计审核、招投标、施工总监、申请验收;镇(街)负责开垦整理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管及垦后复耕。
第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耕作层应当剥离集中堆放,用于土地开垦整理项目,提高新补充耕地的质量。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按年度计划,由各镇(街)向市土地开垦中心提出开垦整理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一式一份):
(一)开垦整理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最新的土地利用详查变更图;
(三)最新的地形图;
(四)项目开垦整理前的图片资料(从不同方位拍摄的相片四张);
(五)有关部门(相关的农业、水利、林业、航道等部门)同意开垦整理的许可证明;
(六)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图纸、工程进度、质量监管、标高、排灌情况等);
(七)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蓝图(农村宅基地开垦项目)。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对资料进行初审后,由市土地开垦中心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审核立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 开垦整理完成后,市土地开垦中心准备申报验收资料,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业局组织进行初检,初检合格后,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放耕地认证书。
第四章 验收标准
第十条 补充耕地的验收标准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规定》执行。
(一)属于水田的,应具有牢固的田埂,田面平整,有水源排灌系统,土层厚度不少于60厘米,其中耕作层不少于20厘米,可种植水稻;属于旱地的,其山坡坡度在25度以下,土层厚度不少于50厘米,其中耕作层不少于15厘米,可种旱粮、油料、甘蔗等农作物。
(二)禁止在坡度大于25度的地区进行土地开垦整理。
(三)土地整理及标准农田建设要达到田成方、渠成通、路成连、灌得进、排得出的要求。具体如下:
1、田成方。标准农田一般每丘2—3亩,田面平整。丘陵区要因地制宜,达到田面平整,梯田格子化。
2、渠相通。项目区内渠系统配套完整,渠道实行“三面光”,达到每丘田能灌能排,旱涝保收。
3、路相通。项目区道路布置合理、畅通,保证农业机械能下田作业。
第十一条 申报验收时,各镇(街)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
(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申报表》(一式三份);
(四)最新的土地利用详查变更图(一式五份,一张蓝图,并在纸上用红线标绘出开发范围、开发耕地范围及开发后的图斑编号);
(五)实地测量图(一式一份,比例1∶2000或1∶5000);
(六)项目开发前的图片资料(从不同方位拍摄的相片四张,并贴在А4纸上);
(七)有关部门同意开发的许可证明(相关的水利、林业、航道等部门,一式一份)。
以上资料必须按А4纸规格装订。
第五章 指标分配
第十二条 开垦耕地是为了填补用地占补平衡,无折抵指标奖励。土地整理可按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60%奖励用于建设项目上,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第十三条 开垦整理后的新增耕地免征5年农业税,其所有权属不变。
第十四条 由市土地开垦中心负责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整理折抵指标80%由市国土房管局调配,20%由当地镇(街)政府支配使用。
第十五条 由各镇(街)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土地整理的项目,土地整理折抵指标20%由市国土房管局调配,80%由当地镇(街)政府支配使用。
第十六条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有偿调剂使用,主要用于经规划批准的各类经济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按照省的项目和标准统一由市土地开垦中心收取,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土地整理,部分用于项目立项前期规划、测设及项目管理等费用。
第六章 资金投放
第十八条 由市土地开垦中心负责投资的项目,资金来源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耕地开垦费(仅用于开垦耕地项目);
(二)土地闲置费;
(三)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
(四)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五)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相关项目资金。
以上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到位,市国土房管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控。
第十九条 由各镇(街)自行开垦整理的项目,由镇(街)自筹资金,自行监控,负责资金投放。
第七章 垦后管理
第二十条 开垦整理完毕后,由镇(街)与村委会签订复耕协议书,将开垦出的耕地交给当地村委会,由村委会安排给农民耕种。镇(街)负责对耕地耕种进行督管,严禁丢荒耕地及擅自将耕地转作其他用途。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由市政府通过的《关于加快开垦耕地解决我市土地与发展矛盾的工作请示》中给各镇(街)400元/亩的奖励办法取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