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0075203323/2008-0004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8-04
名称: 印发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增府〔2008〕14号 发布日期: 2008-08-0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印发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04  浏览次数:-
( )

增府〔2008〕14

印发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业经第十三届2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84


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合法、有效地利用土地和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秩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从源头上遏制“两违”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行为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使用、买卖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土地的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行为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关于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等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范围,村庄规划区范围是行政村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我市查处“两违”工作实行镇街属地责任与部门依法执法密切结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坚持“冒头就打”的原则。镇街与有关部门查处“两违”工作中履行的责任:

(一)镇街建立以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查处“两违”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两违”巡查网络岗位责任制,与部门共同建立查处“两违”联合执法机制,以及建立查处“两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镇街负责辖区内“两违”的巡查发现、现场制止、向上级报告“两违”及查处情况的工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行为依法查处和拆除,与部门联合对村庄规划区外的“两违”进行查处,履行组织强制拆除“两违”建(构)筑物的执法主体职责,对“两违”建(构)筑物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负责做好查处“两违”执法行动时的维稳工作。

(二)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查处“两违”执法岗位责任制,负责牵头与镇街建立查处“两违”联合执法机制,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巡查发现、上级发现、有关部门移送或镇街上报的违法用地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和作出决定,对“两违”建(构)筑物不予办理登记发证和出租资格确认手续。

(三)市城乡规划局建立查处“两违”执法岗位责任制,负责牵头与镇街和城监大队建立查处“两违”联合执法机制,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巡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或镇街上报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和作出决定,对本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超过期限不予以拆除的,代表市政府责成所在镇街依法强制拆除。

(四)市建设局建立查处“两违”执法岗位责任制,负责牵头与镇街和城监大队建立查处“两违”联合执法机制,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巡查发现或镇街上报的违反建筑施工管理的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和作出决定,对违法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通报,对强制拆除“两违”建(构)筑物实行施工现场监督。

(五)市城监大队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两违”予以查处,与镇街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联合执法机制确定的内容履行巡查、调查取证、现场制止、文书送达、强制执行等相关职责。

镇街和部门依据上款规定建立的领导机构、巡查制度、执法岗位责任制、联合执法机制应当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  市建立查处“两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城监大队大队长任第二召集人,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城监大队、市经贸局、市市政局、市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各镇街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监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监大队大队长兼任。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各镇街建立查处“两违”工作领导机构和查处“两违”巡查网络岗位责任制以及查处“两违”责任追究制度,督促镇街和有关部门建立查处“两违”联合执法机制和执法岗位责任制;

(二)研究解决查处“两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布置各镇街、职能部门查处“两违”的工作,对各镇街、职能部门查处“两违”工作督查催办;

(三)协调镇街和市有关部门查处“两违”的联动工作;

(四)收集和统计全市各镇街及土地、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上报的“两违”信息和查处工作情况,及时向各镇街及部门发送相关信息;

(五)每月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书面通报“两违”信息及查处工作情况;

(六)采取各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查处“两违”宣传工作;

(七)组织对各镇街及职能部门查处“两违”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向市联席会议提出追究属地镇街、有关部门责任的建议,向各镇街、有关部门提出对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章  对“两违”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第五条  镇街建立的“两违”巡查网络岗位责任制应当以行政村或行政管理单元为单位,明确划定每个岗位负责的具体范围、岗位责任人名单、岗位职责、工作台帐记录要求、个人政绩考评与岗位责任人工作绩效挂钩办法等内容,并明确村居应承担的各种责任。

第六条  镇街“两违”巡查网络的岗位人员,每个工作日都必须向镇街城监中队报告所辖范围的“两违”情况,没有“两违”情况的,也必须“零报告”。发现所辖范围有动土、动工情况的,必须会同当地村居干部到现场了解情况,对涉嫌“两违”的行为,应当现场口头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镇街城监中队。城监中队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调查取证并依法制止。

第七条  镇街除建立查处“两违”领导机构外,还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办、国土所、城监中队等机构人员,组成联合巡查执法队(办公室设在城监中队),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执法,检查巡查网络是否健全、岗位人员职责是否落实、城监中队查处是否及时与到位,并对城监中队未能及时发现或查处的“两违”进行现场查处。

第八条  镇街联合巡查执法队应当将巡查网络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上报的或自身发现的“两违”信息、查处情况及存在问题记录在工作台帐,每天进行汇总整理。汇总整理的情况和数据于翌日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市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也应当组织对“两违”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两违”情况的,立即现场制止,并通报所在镇街和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查处。

第十条  镇街对巡查发现的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有关部门通报的“两违”嫌疑行为应履行属地查处职责,在村庄规划区内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超过期限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在村庄规划区外不听劝喻继续施工的,镇街应当以市城监大队名义发出责令即时停工通知书及采取强拆模板、暂扣生产工具和物品等必要手段制止施工,并立即启动联合执法程序予以查处。

镇街要求对施工现场实施断电、断水措施的,市经贸、市政部门应立即责令供电、供水企业予以断电断水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维持镇街制止“两违”执法行动现场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  对“两违”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属地镇街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证据确凿的“两违”行为,依法制止、查处或拆除: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职责并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十二条  镇街暂时无法组织查清情况的建设行为,由国土、规划、建设、城监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实,并组织联合执法查处。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上级卫片图斑变化资料及时开展核实、调查、分类及资料整理工作,将涉嫌土地违法且上盖建筑物须拆除的案件及时移送市规划局、建设局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三个工作日后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组织规划、城监等部门和相关镇街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镇街和部门上报的“两违”及其查处情况存在问题等应记录在工作台帐上,每天汇总后于翌日牵头组织市国土、规划、建设、城监等单位和属地镇街联合开展调查取证、解决查处中存在问题,组织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  市国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部门对市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违法用地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两违”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镇街、城监大队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超过期限不改正或不自行拆除的,由属地镇街和城监大队联合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市规划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超过限期不予以拆除且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从超过期限的次日起,由市规划局代市政府责成建设工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有关强制拆除措施,属地镇街应当在接到任务后30天内清拆完毕,实施强制拆除措施的有关费用由镇街承担。市城监大队按镇街的要求派员协助拆除工作,公安部门应当维持镇街实施强制拆除执法行动的现场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  市国土部门作出的恢复原状的处理决定,由市国土部门和属地镇街共同负责依法采取强制恢复原状、复绿等相关行政措施。

第十八条  市行政机关对“两违”行为作出罚款等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市公安、工商、经贸、司法、市政及供电、供水等单位应当配合市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和有关镇街开展“两违”查处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查处“两违”执法工作正常环境,对制止和强制拆除“两违”执法行动提供治安保障,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理。

(二)市经贸局负责实施对供电部门向“两违”建设工地和建(构)物供电情况的监督工作,发现或接到通知知悉供电部门有向“两违”建设工地或建(构)物供电的行为时,应立即责令供电部门予以断电处理。

(三)市政局负责实施对供水部门向“两违”建设工地和建(构)筑物供水情况的监督工作,发现或接到通知知悉供水部门有向“两违”建设工地或建(构)筑物供水的行为时,应立即责令供水部门予以断水处理。

(四)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对“两违”建设工地和建(构)筑物提供供电、供水服务,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断电、断水处理。

(五)市司法局应当依拆违部门的申请,指导市公证处及时对拟拆除的违法建设现场及有关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六)对利用“两违”建(构)筑物开展各项业务或活动的,工商登记和有关行政许可单位,一律不得予以办理核准、登记和许可手续。

 

第五章  查处“两违”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对巡查岗位责任人员和执法岗位责任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考评,对不积极履行职责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应当对镇街及有关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通报批评,并对镇街上报的“两违”数据与卫片监测或图斑检查数据对比,对镇街或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数据与上报的“两违”数据对比等量化评分的方法,对镇街及有关部门实行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时,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及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局对查处“两违”职责人员的以下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达到行政处分条件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按规定应建立各种工作制度而未建立的;

(二)对“两违”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三)对“两违”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或财产严重损失的;

(五)因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徇私枉法、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镇街和有关部门对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两违”要逐步分批查处,尤其对以下“两违”要在指定的时限内结案:

(一)依照上级对卫星监测或土地利用计划卫片图斑检查数据进行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进行查处的;

(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要求查处的;

(三)安全生产及环境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和环境质量提出查处要求的;

(四)主干道两旁及影响城乡规划管理或旅游景观的;

(五)群众投诉多,社会反响强烈的;

(六)其他需要指定查处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增府[2001]13号)、《关于整治“五无”工程的通知》(增府办[2003]16号文)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