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业经第十三届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范围,村庄规划区范围是行政村区域范围。
第三条
(一)镇街建立以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查处“两违”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两违”巡查网络岗位责任制,与部门共同建立查处“两违”联合执法机制,以及建立查处“两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镇街负责辖区内“两违”的巡查发现、现场制止、向上级报告“两违”及查处情况的工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行为依法查处和拆除,与部门联合对村庄规划区外的“两违”进行查处,履行组织强制拆除“两违”建(构)筑物的执法主体职责,对“两违”建(构)筑物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负责做好查处“两违”执法行动时的维稳工作。
(二)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查处“两违”执法岗位责任制,负责牵头与镇街建立查处“两违”联合执法机制,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巡查发现、上级发现、有关部门移送或镇街上报的违法用地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和作出决定,对“两违”建(构)筑物不予办理登记发证和出租资格确认手续。
(三)市城乡规划局建立查处“两违”执法岗位责任制,负责牵头与镇街和城监大队建立查处“两违”联合执法机制,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巡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或镇街上报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和作出决定,对本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超过期限不予以拆除的,代表市政府责成所在镇街依法强制拆除。
(四)市建设局建立查处“两违”执法岗位责任制,负责牵头与镇街和城监大队建立查处“两违”联合执法机制,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巡查发现或镇街上报的违反建筑施工管理的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和作出决定,对违法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通报,对强制拆除“两违”建(构)筑物实行施工现场监督。
(五)市城监大队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两违”予以查处,与镇街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联合执法机制确定的内容履行巡查、调查取证、现场制止、文书送达、强制执行等相关职责。
镇街和部门依据上款规定建立的领导机构、巡查制度、执法岗位责任制、联合执法机制应当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
(一)督促各镇街建立查处“两违”工作领导机构和查处“两违”巡查网络岗位责任制以及查处“两违”责任追究制度,督促镇街和有关部门建立查处“两违”联合执法机制和执法岗位责任制;
(二)研究解决查处“两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布置各镇街、职能部门查处“两违”的工作,对各镇街、职能部门查处“两违”工作督查催办;
(三)协调镇街和市有关部门查处“两违”的联动工作;
(四)收集和统计全市各镇街及土地、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上报的“两违”信息和查处工作情况,及时向各镇街及部门发送相关信息;
(五)每月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书面通报“两违”信息及查处工作情况;
(六)采取各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查处“两违”宣传工作;
(七)组织对各镇街及职能部门查处“两违”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向市联席会议提出追究属地镇街、有关部门责任的建议,向各镇街、有关部门提出对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章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镇街要求对施工现场实施断电、断水措施的,市经贸、市政部门应立即责令供电、供水企业予以断电断水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维持镇街制止“两违”执法行动现场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属地镇街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证据确凿的“两违”行为,依法制止、查处或拆除: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四)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上级卫片图斑变化资料及时开展核实、调查、分类及资料整理工作,将涉嫌土地违法且上盖建筑物须拆除的案件及时移送市规划局、建设局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三个工作日后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组织规划、城监等部门和相关镇街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镇街和部门上报的“两违”及其查处情况存在问题等应记录在工作台帐上,每天汇总后于翌日牵头组织市国土、规划、建设、城监等单位和属地镇街联合开展调查取证、解决查处中存在问题,组织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 市国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部门对市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违法用地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一)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查处“两违”执法工作正常环境,对制止和强制拆除“两违”执法行动提供治安保障,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理。
(二)市经贸局负责实施对供电部门向“两违”建设工地和建(构)物供电情况的监督工作,发现或接到通知知悉供电部门有向“两违”建设工地或建(构)物供电的行为时,应立即责令供电部门予以断电处理。
(三)市政局负责实施对供水部门向“两违”建设工地和建(构)筑物供水情况的监督工作,发现或接到通知知悉供水部门有向“两违”建设工地或建(构)筑物供水的行为时,应立即责令供水部门予以断水处理。
(四)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对“两违”建设工地和建(构)筑物提供供电、供水服务,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断电、断水处理。
(五)市司法局应当依拆违部门的申请,指导市公证处及时对拟拆除的违法建设现场及有关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六)对利用“两违”建(构)筑物开展各项业务或活动的,工商登记和有关行政许可单位,一律不得予以办理核准、登记和许可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评时,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及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按规定应建立各种工作制度而未建立的;
(二)对“两违”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三)对“两违”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或财产严重损失的;
(五)因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徇私枉法、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镇街和有关部门对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两违”要逐步分批查处,尤其对以下“两违”要在指定的时限内结案:
(一)依照上级对卫星监测或土地利用计划卫片图斑检查数据进行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进行查处的;
(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要求查处的;
(三)安全生产及环境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和环境质量提出查处要求的;
(四)主干道两旁及影响城乡规划管理或旅游景观的;
(五)群众投诉多,社会反响强烈的;
(六)其他需要指定查处的情形。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