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2003]10号 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2]44号)精神,现就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月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广东省三类最低工资标准400元/月。 二、以上述标准计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9.12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9元。 附件: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2]44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附件1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2]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450元/月调整为510元/月。以此计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4.38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 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辖内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述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区实际,从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定一个标准,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抄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2]38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00号),以及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510元/月;二类450元/月;三类400元/月;四类360元/月;五类330元/月;六类300元/月;七类280元/月。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定一至二个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
文章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关于重新公布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10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