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2005〕10号
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第一条 新生婴儿登记类的人员登记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父母亲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二条 被收养人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准予登记、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第三条 恢复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准予恢复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第四条 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创业或被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驻我市的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中、高级人才。 (二)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第五条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的准入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广州市和本市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广州市和本市政府关于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准予其本人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广州市和本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来本市政策规定的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四)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广州市和本市政府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政策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五)省、广州市和本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第六条 家庭团聚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3)配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增城市特困职工证》,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5)夫妻双方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1年)。 (7)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6)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 (二)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投靠配偶的农业户口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口。 (三)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1、子女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连续居住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四)同时具备符合2项条件的子女随父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其子女于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须先在母亲户籍地入户,后再申请随父入户手续。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可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 (2)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属计划外出生的投靠父亲的未成年小孩,须先在母亲户籍地入户5年,父母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3)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属于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或休学的学生,根据本人自愿,可迁入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农业或非农业户口。 第七条 纳税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3年。 (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第八条 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在本市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达到5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所拥有的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申请入户的有关目录,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企业招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未婚的特殊技能人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3、符合本市投亲靠友来本市入户和落实政策回本市入户政策规定的人员。 4、有特殊困难需要来本市的人员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办理不可市内迁移的非农业集体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对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东省常住户口学生。 3、有本市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 4、经本市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二)对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驻本市的外单位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本市的外单位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驻本市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3、有市政府批准入户本市的驻本市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增城市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本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包括具有本市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具有不可市内迁移的驻本市的外单位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已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市参加了房改拥有房改房人员,购房入户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中迁离的人员。 本文件所规定来本市创业是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合伙人。 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第十一条 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增城市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第(二)项第3(1)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所学专业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本科专业。 (二)毕业学校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普通高等学校)。 二、《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第(二)项第3(2)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所学专业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的专科专业。 (二)毕业学校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普通高等学校)。 (三)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是国家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所拥有的执业资格是国家人事行政部门认可或国家人事行政部门与国家主管部门共同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 三、《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第(二)项第3(3)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拥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各类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实际从事的工种(岗位)与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四、《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第(二)项第3(4)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拥有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名称符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中规定的以下工种(职业)目录: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和化学检验工。 (二)实际从事的工种(岗位)与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五、《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六条第(一)项第3(3)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夫妻结婚年限满2年。 六、《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六条第(一)项第3(4)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夫妻结婚年限满2年。 七、《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六条第(一)项第3(6)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夫妻结婚年限满1年。 八、《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六条第(一)项第3(7)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夫妻结婚年限满5年。 九、《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六条第(三)项第2(2)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满2年。 十、《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八条第(二)项第1款的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所拥有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由我市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考核职业(工种)名称符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中规定的以下工种(职业)目录: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音响调音员、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和养老护理员。 (二)实际从事的工种(岗位)与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
文章来源:市府办 |
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
发布日期:2005-08-25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