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办[2000]4号 各镇政府、沙庄街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粤府办[200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依法加强城乡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农民生活状况,我市农村教育费附加按每人每年20元收取。农村教育附加属于乡镇统筹项目,应由农户承担,严禁在农村中学学生就学中收取,征收方法可参照其他乡镇统筹项目执行。收取农村教育费附加要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标据,由镇(街)财政建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镇(街)、村办学,严禁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更不能用于抵顶教育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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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好农村教育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1-31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