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人字[1999]103号
各镇(街)市直各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广州市政府《关于组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穗府[1996]133号)、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劳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人字[1997]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配合推行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含原固定工人,下同)劳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编制及工作需要编报年度计划,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广州市人事局。广州人事局核准后下达指标,用人单位在核准的计划内用工。
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招收工勤人员,只允许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及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中招收。
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由市人事局审批。办理手续时, 须向市人事局报送加具主管部门意见的《增城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呈批表》,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再签订《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劳动手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本文下发前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过去合同具法律效力,无需按本文重新签订过去的合同。原劳动合同未满的继续执行,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文规定办理签(续)订劳动合同。
五、原固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工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连同《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转劳动合同制名单》(一式三份),送市人事局批准和劳动合同鉴证,同时登记《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劳动手册》,不需要重新办理隶用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年,且连续工龄满10年;
3、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
4、获得广州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固定工人,按辞职办理,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社会保障缴费年限。
(四)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审核连续工龄。
(五)原固定工人,经考试考核并由人事局批准聘用为合同干部的,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也要填写《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一式三份)送市人事局审核其连续工龄。在聘用期内,仍以干部身份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聘用期满后,不再聘用为干部的,按上述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
六、从现在起,工勤人员不再录用为国家干部。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其职业技能鉴定、岗位技术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干部,均应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九、机关、事业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十、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进向市人事局反馈。
增城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