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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GZ65/2000-00003 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0-06-06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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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6-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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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纪发[2000]8号

各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纪委,市直属以上单位: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的通知》(粤纪传)[2000]5号和广州市纪委、监察局(穗纪发[2000]6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对新购车辆的定编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车辆。要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要求,本着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坚持使用国产汽车,原以配备的小汽车,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如因特殊业务需要配备超过标准的小汽车或进口小汽车,要严格按照粤府车编办[1999]3号文规定的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并由省委党廉办审核备案后方可购车。凡未经审批和审核备案购买的,一经发现,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二、严肃处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特种车号牌问题

    要继续认真清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警车牌、车辆名片以及警灯、报警器等各种警用标志的问题,并迅速作出纠正,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将军警车号牌和警用标志退给发牌证机关。逾期不整改的,一经查出,即视为顶风违纪,从严处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车号牌和警用标志的管理,切实把好发牌关,对违反规定乱发车号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三、严禁公车私用

    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办私事,不准在节假日期间用公车出外游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私用车的,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统一安排,用毕后由本人按实际行驶里程交纳费用。未经批准擅自公车私用的,除按与当地出租汽车的现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外,还要追究用车人的纪律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经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购车、用车和更换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坚决查处。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

                                                                  中共增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增城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