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委发[2000]13号
各镇(街)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市委决定进一步理顺本市干部管理权限,经调整,我市干部管理权限如下:
一、市委管理的干部:各镇(街)党政、人大正副职、党委委员;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局级企业单位的正职;各党组正副书记、党组成员成员;基层纪委书记;副局级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派出的副局机构的正职;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于市正局级的干部。
二、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企业党委副书记、战线、企业党委委员,基层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部委办级单位(包括市纪委、市人大办、市政协、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内设机关正职;局级以上单位下属副局级企业正职;副局级非领导职务及享受(保留)副局级待遇干部。
三、镇(街)、市直局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单位内部正股级以下干部 。
四、局级、副局级企业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在没有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取消行政级别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后,有关干部的提拔任免按新的干部管理权利限办理。对违反干部管理权利限办理的干部任免,市委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