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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GZ65/2004-00002 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04-06
名称: 印发《增城市第九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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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增城市第九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4-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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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2004〕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增城市第九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 O四年四月六日

增城市第九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宗旨

增城市第九届运动会定于2004年10月至11月举行。届时将检阅自上届市运会4年来,我市在体育工作中取得的成就。通过举办增城市第九届运动会,进一步掀起我市全民健身热潮,提高我市运动技术水平,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竞赛日期

2004年10月至11月

三、竞赛地点 市体育局或各镇街体育场馆

四、竞赛项目

(一)成年组:篮球、足球、乒乓球、网球、保龄球、桌球、高尔夫球、羽毛球、田径、游泳、中国象棋、拔河、钓鱼。

(二)少年儿童组: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游泳、蹼泳、赛艇、皮艇、举重、摔跤、柔道、击剑。

五、参加单位

(一)少年儿童组:以镇街为单位组队参加。

(二)成年组:以镇街、局(垂直部门)、总公司、直属厂和市委、市政府机关单位组队参加。

六、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设团长1人(团长必须由单位领导担任),副团长1人,工作人员1至2人。

(二)领队、教练、运动员人数和运动员年龄按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三)凡属局派驻各镇街的下属机构的干部、职工原则上代表局参赛,如在本局无报名项目,经有关局、镇街协商后,可代表所在镇街参赛。

(四)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可组成市直机关代表团参加,但运动员只限于两大院内工作的干部、职工。

(五)战线局属下的局级单位单独组团参加,副局级以下单位归所在的战线局参赛。

(六)增城中学单独组团参加成年组比赛(运动员以学籍为依据),有关局、镇街不能抽调该校教职工和学生参赛。其他中、小学和职中的学生按户籍代表各镇街参加比赛。

(七)每个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目的比赛,不得兼报其他项目(如报篮球不能兼报田径等)。

(八)参加少年儿童比赛的单位,至少选报5个项目以上,否则不计代表团名次。

(九)参加成年组比赛的单位,至少选报5个项目以上,否则不计代表团名次。

(十)各运动队和比赛项目均可通过企业赞助的形式冠以单位或其产品名称。

七、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委审定的各项最新竞赛规则(包括评分及补充规定等)。

(二)各单项竞赛办法,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八、运动员资格

(一)凡本市辖区内正式户籍的公民,经医务部门检查,身体健康者方可参加。

(二)在2004年8月15日前入籍我市,或2004年8月15日以前参加工作(含合同工)可代表其单位参赛,但必须经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审批入册。

(三)凡有年龄规定的项目,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年龄规定要求报名。

(四)在省、广州市体校和增城市运南学校的学生,在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代表原户籍单位参加比赛。省、广州市专业运动员和我市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不能参加比赛。

(五)外地驻本市的单位干部、职工不能代表参赛。各单位不得聘请外地、外单位运动员参赛(包括其他镇街、局未报名的运动员)。如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除取消比赛成绩外,另扣其代表团金牌1枚和总分9分,以人累计。

(六)报名及比赛时,运动员需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或学生手册等有关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备查。

九、录取名次及计分奖励办法

(一)由大会统计、公布各代表团获得各组奖牌和总分数。

(二)运动会设团体总分奖(各项目得分总和)及金牌总数奖。镇街组奖励团体总分、金牌总数各前6名。 局组奖励团体总分、金牌总数各前8名。

(三)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和单项(含全能)比赛均录取前8名,按9、7、6、5、4、3、2、1计分,如参队(人)数在8队(人)以下减一录取名次,2队(人)以下参加的,不进行比赛。

(四)田径、游泳分别设团体总分奖,奖励前6名。

(五)篮球、足球项目按上场比赛人数计算奖牌和总分;拔河项目按3枚金牌计算。

(六)破全国纪录每项加50分,破省纪录每项加30分,破广州市纪录每项加14分,破增城市纪录每项加7分(每队<人>按最高一次纪录加分)。总分相同时,依次以破全国、省、广州市、增城市纪录和获奖名次排列。

(七)少年组运动员在该项比赛期间,如代表上级比赛不能回单位参赛者,经大会组委会核实,加给其原单位代表团金牌1枚和团体总分9分。

(八)如竞赛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该单项规程执行。

(九)代表团设“优秀组织奖”,各项目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报名时间

(一)第一次报名:2004年6月30日前各代表团将参加项目和人数报市体育局。

(二)第二次报名:2004年8月30日前将各项目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名单和参加项目报市体育局。报名后,名单、项目不得更改或替补。报名时,需交身份证、户口簿及学生手册等有关证件和复印件。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报名,不得弄虚作假,如违反规定,由组委会作出严肃处理。

十一、经费

(一)比赛期间各代表团自行解决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大会裁判、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大会负责。

十二、代表团团旗、服装

(一)各代表团需制团旗一面,在开、闭幕仪式上使用,规格为1.20米×2.40米。

(二)运动员参赛服装按各项目规则和规程规定执行。开幕式、闭幕式服装由各代表团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十三、“体育道德风尚奖”和“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为保证增城市第九届运动会各项比赛的顺利进行,发扬公平、公正、文明的体育道德风尚,赛出风格、赛出成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会在运动队和代表团中,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和“优秀组织奖”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条件

1、运动队全体运动员能认真贯彻执行《运动员守则》;比赛中敢于拼搏,斗志顽强,遵守赛纪,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运动队遵守大会章程,能够做到严格管理,服从大会的各项安排。讲卫生、爱护公物;作风良好、文明礼貌、没有发生违纪或冒名顶替而取消比赛资格问题,没有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服从裁判判决现象;比赛成绩突出。

2、代表团能严格按照大会竞赛规程总则,单项竞赛规程和有关规定,积极组队,整个组织工作严密细致,所属运动员资格未出现问题。赛出了高风格,高水平。

(二)评选方法

1、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在各项比赛结束后,及时征求各代表队领队、教练、裁判员和仲裁小组意见,由竞赛组组织评选。

2、评选“优秀组织奖”代表团,由组委会主持,召开各代表团、竞赛组和仲裁小组会议,进行投票推选,报组委会审定。

(三)奖励

1、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在该项目比赛结束时,由竞赛组与成绩一起公布,并颁发锦旗一面。

2、获“优秀组织奖”代表团,在大会闭幕式上公布,并颁发锦旗一面。 十四、其他本竞赛规程总则及单项竞赛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均属增城市第九届运动会组委会。

文章来源:市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