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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0075203323/2020-00754 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1-10-06
名称: 关于印发增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增府〔2001〕12号 发布日期: 200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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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10-06  浏览次数:-

增府〔2001〕12号

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一届57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一年四月十日

增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城市中心城区、各镇(街)规划区和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两旁控制区及其它重要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包括雨、污水)、燃气、电力、电信、电视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第四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同步完成。

    第五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区域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增城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除中心城区的管线工程可直接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外,镇(街)的管线工程,由所在镇(街)建设办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二章 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

    第七条 为使各项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在线路走向和施工时间上密切配合,协同施工,避免重复破路,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市计划局提出下一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由市计划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市政管理局等管理部门和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下年度主要管线工程实施方案。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设计和安排施工。管线工程建设应做到一次施工,5年稳定,各管线建设单位在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开挖道路施工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项管线工程,除内街巷地段的管径在300mm以下的合流管及分流雨水管、管径100 mm以下的各种供水管、低压架空电力线、电信配线等可向各专业部门报建外,其他工程均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管线工程报建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二)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持证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如涉及河道、道路、绿化、航道、铁道、桥梁、消防及军事等部门的工程,必须附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技术文件、协议书等资料。设计方案须由市规划局综合协调并审定。

    (三)市规划局自建设单位报送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及其它有关报建资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后核发《管线工程报建审核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领取《管线工程报建审核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工程报建费、测量费及档案保证金。因工程建设需要架(埋)设临时管线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经市城市建设测量队(或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其他测绘单位)测量定线。如测量定线需改动原设计方案的,报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破路要从严控制,凡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线工程,施工前须向市政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破路许可手续;施工所用的管、杆,应按照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并按规定的期限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须按原路面质量修复。

    第十二条 由市规划局审批的成片建设区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管线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凡在施工过程中,因地形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孔数、标高等时,须持原审核意见书及图纸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要书面报市规划局备案,并负责将已开挖的道路按原路面质量修复。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按审批意见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延期的,其批准文件即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现有管线与规划位置不符的,应结合旧城改造、道路及管线改建扩建等因素,逐步创造条件迁移,如城市建设需要应即行迁移。因地形现状等条件限制,虽经批准但未能按规划位置架设或埋设的管线,如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无条件迁移,费用自负。

    第十七条 不得在各种管线覆盖面上及其规划控制维护地带兴建建(构)筑物;不得在上述地段堆放各种物资和废弃物。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实行竣工验收测量。建设单位必须在管线工程敷设后、覆土前报市规划局进行竣工测量。市规划局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在6个月内将整套竣工图纸及资料送市规划局存档。竣工图必须标明道路与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管径、埋深、坡度、纵横断面、节点坐标位置和高程等。 不按期移交竣工档案的,市规划局可暂停受理该单位同类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并将其档案保证金作为补测补绘费用。

    第三章 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设计,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广州市有关设计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原则上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路灯线、电信电缆等,应结合道路及线路的改建、扩建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二十二条 沿道路设置的管线,依次由建筑红线各向道路中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供水支管、电力电缆、污水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供水支管、电信电缆、供水管、燃气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双管线布置。各种管线的走向应与道路中线平行,横过道路的管线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第二十三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顺向重叠敷设。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原则上技术条件较低的避让技术条件较高的,小管让大管,支管让干管,压力管让自流管,软管让硬管,临时管让永久管。

    第二十四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间距要符合国家有关专业规范要求。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分别按国家标准执行。管线互相之间间距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报市规划局协调审定。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路面的结构、标高、管线的交叉情况及安全要求而定。地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要按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管线穿越河道或架空跨越通航河道的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要按不妨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和保证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要符合航道主管部门核定的平面位置和高度以及有关的技术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须经桥梁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原则上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布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给水管道时应同时设置消防栓,消防栓的间距不得大于120米;市政道路宽度大于40米时,应双向布置。消防栓一般应设置在人行道侧石边。

    第三十条 电力、电信线缆应敷设或架设在人行道或分隔带内。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的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应尽可能合沟敷设或架设。

    第三十一条 架空电力、电信线缆,除应符合有关规定的净高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电信线缆,要高于路树1.5米。

    (二)电力线缆,10千伏以下的要高于路树1.5米、距地面6.5米;110千伏的要高于路树3米、距地面7米;220千伏的要高于路树3.5米、距地面7.5米。

    第三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储存各种易燃、易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间距不得少于其塔杆高度的1.5倍。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第三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在最大孤垂、最大风偏时其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10千伏和弱电流时为1.5米,110千伏线为4米,220千伏线为5米。在一般情况下,其中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可按10千伏线不少于3.5米,110千伏线不少于12米,220千伏线不少于18米控制。

    第三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以套管埋设在人行道或分车带内距侧石边40厘米范围内,埋深不少于25厘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重要地区的具体范围,本办法和市总体规划没有明确的,由市规划局划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