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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0075203323/2020-00116 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11-20
名称: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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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20  浏览次数:-

增府〔2013〕1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3号),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增城市人民政府14届39次常务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分管领域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镇街主要负责人开展消防督导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分管负责人在火灾高发季节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专项督导检查。镇街党政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遇到的困难。各镇街要落实班子领导包片挂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村(居)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1.强化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评估,对各镇街消防工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各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落实“四个一”(即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一支队伍、一套工作制度、一笔年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办公室设在各镇街,负责部门协调、村居指导、隐患排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可采取整合镇街现有人员和对外招聘等办法,按常住人口每10万人配不少于2名至5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2.切实落实消防经费保障。贯彻落实《广州市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穗财政〔2012〕62号、130号),市财政局应当将我市消防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规定落实保障标准。镇(街)、村(社区)担负的消防工作经费,应按事权及财政分担,纳入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切实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制度,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实施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火灾隐患整治,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评。

  1.强化行业、系统消防监管。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行政职能划分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分工,负起对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社会信用机制,将消防安全信用纳入行业、系统等级评定体系。市教育局、卫生局、文体旅游局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所管辖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园林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道路等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市国土房管局要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市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文体旅游局或其行业协会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星级酒店的复核工作,同时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考取导游录用前的培训内容。市科经信局要督促供电企业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制止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中止供电。市城乡建设局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和建筑工地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强化执法监管。要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反馈,将火灾隐患整治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素。工商、质检、公安等行政部门要依托工商监督执法平台,联合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及时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易发生群死群伤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切实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要求,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户籍化”管理,落实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制度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报告备案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法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14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要实行“户籍化”管理。多产权建筑要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统一管理人落实公共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全面强化火灾防控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施工许可证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的消防不良行为或消防违法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文体旅游局、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强化火灾隐患整治。我市每年确定不少于一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村、居)上报广州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结合我市火灾形势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火灾隐患整治计划,督促辖区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每年对不少于1个火灾隐患重点区域(行业)进行挂牌督办。市公安局要充分发挥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设置专项经费,按规定给予奖励。镇(街)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通过党政统筹、按标抓建、考核督办等方式,组织综治、安监、出租屋管理、工商、民政、国土房管等基层单位,重点负责辖区内出租屋、“三小”(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老旧居民楼、“住改仓(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和排查整治工作;各镇街要组织综合执法队开展消防巡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治任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及时清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监管不明确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消防安全问题,由隐患所在地的镇街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各镇街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三、全面加强宣传教育

  (一)广泛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根据中宣部等八部局《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公通字〔2011〕20号),各镇街、各部门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宣传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消防宣传可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消防宣传“五进”(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工作。2013年底前,各镇街注册消防志愿者人数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总量的3%。增城广播电视台、增城日报、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板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教育、民政、公安、共青团、文明办等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村(居)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地方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在市公安局或专业机构的指导下,每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或灭火逃生演练。

  (二)加强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根据公安部等九部委《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公安部令第109号),各镇街、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镇(街)、村(居)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自觉参加市公安局、人社局组织的消防培训。市公安局要增强社会消防自治功能,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培训,实现在岗员工全员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员工必须持证上岗;广泛开展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培训,全面落实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公安局、增城市公安消防大队要联同各镇街、市文体旅游局、市教育局在中小学课外学习基地、城区街区公园、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主题公园、消防文化街区。各镇街要加强社区居民消防知识普及教育,依托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救生场所,向社区居民应掌握基本的火灾预防和灭火逃生知识。

  四、夯实灭火救援工作基础

  (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与我市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争取到2015年底,全市按常住人口每万名拥有消防员数不少于4名(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市人社局、财政局、增城市公安消防大队要根据我市消防站建设情况,按标准编配合同制消防员,确保有足够的力量完成灭火救援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各镇街专职消防队全部达到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要求,并按照“达标一个,接收一个”的原则,全部归口增城市公安消防大队统一管理。市财政局要按照《广州市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督促大型企业建设专职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按照市综治等五部门《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增公通字〔2012〕377号)要求,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战勤保障建设。严格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12〕58号)规定的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基础设施和战勤保障建设。市公安局要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增城市公安消防大队共同商讨规划建设或改扩建1个具备指挥调度、模拟训练、教育培训等功能的中心站和至少建立1个战勤保障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自来水公司以及各镇街要定期对市政道路和建成区内国道、省道、公路路侧设置的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摸底排查,按标准建设并确保完整好用,力争2015年底前全市范围内基本消除消防供水“盲点”。市水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各自来水公司和各镇街加强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各镇街要在增江、东江两岸及市内河涌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车取水的平台(码头)。

  (三)建立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各镇街、增城市公安消防大队要进一步加强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等级响应机制,明确不同事故类型、灾情等级下的力量调集、任务分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气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社会应急联动部门要第一时间按照响应要求进行综合应急救援处置,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灾害事故的损失和影响。增城市公安消防大队要提请市政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由社会联动力量参与的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协同作战和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消防工作考评问责机制。全力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各镇街火灾人员死亡率要控制在0.19人/10万人(按常住人口)。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每年组织对各镇街、各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综合考评,考评情况报市政府。同时,要建立消防工作问责机制,督促各镇街、各部门、各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未履行职责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以及未及时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消防工作任务的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告诫问责。

  (二)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机制。各行业、系统要定期开展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要对本地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同级政府。各镇街要根据分析研判和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全市建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1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测评。各职能部门可根据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提出测评标准或适用条件,测评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构建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 增城市相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doc

增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

1.6069975ab2b55695c461ac30ceb693a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