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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0075203323/2020-00103 分类: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8-04-08
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增府办函〔2018〕18号 发布日期: 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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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8  浏览次数:-

增府办函〔2018〕18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增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加强本区金融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突发事件,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和迅速有效处置措施,最大程度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区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区地方金融风险或地方金融机构、其他机构突然引发的、无法预测或难以预测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区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地方金融机构退出或被行政处置等因素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区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及其他金融交易系统等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由地方政府监管的金融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等中介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网络投资返利平台、消费返利平台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4)发生或波及我区的因非法集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影响我区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处置。较大的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迅速报请上级政府,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处置。

  (2)及时反应,果断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掌握情况,果断处理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市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危害。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领导小组

  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成立的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不纳入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区政府领导。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府办、区信访局、区法制办、区应急办、区发改金融局、人民银行增城支行、区公安分局、区科工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质量监管局、各镇街等单位。必要时,邀请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金融局,负责日常工作。

  2.3 专家组

  区发改金融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4 区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3)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配合上级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做好有关金融机构重组、关闭和破产等事宜。

  (7)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政府、广州市金融局等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2.5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事件的有关信息资料。

  (2)向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区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资料。

  (6)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7)事件评估和对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8)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6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6.1 区委宣传部指导区发改金融局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及舆情收集;加强对区属新闻媒体的管理;指导区发改金融局及相关金融单位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应对有害信息。

  2.6.2.区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中的维稳工作,及时收集和研判信息情况向区领导小组汇报。

  2.6.3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问题所引发的群体大规模上访(包括到省、市信访局上访)的协调处理工作,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劝返处置责任,妥善化解矛盾。相关处理情况及时向区报告。

  2.6.4 区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协助区发改金融局等其他成员单位与司法机关协调研究解决办法。

  2.6.5 区应急办负责协助区领导小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督促落实区领导有关事件的批示、指示精神。

  2.6.6 区发改金融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防范处置发生在我区金融突发事件;会同区有关单位、事件发生地的镇街制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履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与市金融局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有关工作;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受金融突发事件影响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6.7 区公安分局负责统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安全保卫工作,掌握事件治安、涉稳等方面动态信息,指导金融企业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协助区政府和金融企业妥善处置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加大工作力度,及早预防和及时打击各类金融犯罪活动;加强对互联网、手机短信的监管控制,严防不法分子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

  2.6.8区市场质量监管局负责在金融突发事件中维护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无需经过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辖区内广告违法行为,会同各镇街开展金融风险防范等宣传活动。

  2.6.9 属地镇街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要发挥属地管理第一责任,加强日常巡查、排查,发现苗头性风险隐患及时向区政府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2.6.10 人民银行增城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有关金融风险动态分析、研判、预警,加强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息互通。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预警信息

  (1)区发改金融局对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研究,对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区政府。

  (2)区发改金融局要与市金融局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取得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涉及增城区的有关监测、预警信息;加强与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的合作。将反馈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报告区政府。

  (3)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信息沟通,如获取金融相关风险信息时,应主动了解情况,将详细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4)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 预警行动

  区领导小组在结合预警监测数据和各成员单位报送信息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在辖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2小时内向区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预警程序如下图3.1所示:


图3.1 预警程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及属地镇街要在2小时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报告。

  (2)发生Ⅲ级(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要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金融局。

  (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类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分析、研判突发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政府。

  (4)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由、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3.2.2 响应启动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发生在本区,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市县而涉及到本区,多个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需国务院协调应对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发生在本区,涉及省内多个市县,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市县而涉及到本区,未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需请示省政府进行跨市县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发生在本区,涉及全市其他区,或发生在全市其他区涉及到本区,某一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局部出现的金融突发事件;需请示市政府进行跨区协调的;其他需要按照Ⅲ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发生在本区,区政府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2.3 分级响应

  (1)Ⅰ、Ⅱ、Ⅲ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上级应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区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2)Ⅳ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涉及的镇街及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信息。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核查、分析、评估后,进行妥善处理,如需启动本预案,提出启动建议,及时报告区领导小组,由区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3.2.4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有关单位立即行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或控制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区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3)区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区委宣传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配合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

  (5)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进入响应状态,以足够的力量确保社会稳定。

  3.2.5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向市政府报告,协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条例的规定,由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协调安排。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区发改金融局负责。

  3.2.6 后期处置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2.7 应急终止

  金融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领导小组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2.8 应急响应流程

  应急响应流程如下图3.2所示:


图3.2 应急响应流程

  3.3 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Ⅰ、Ⅱ、Ⅲ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IV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在收到各相关单位报告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

  (3)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或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预警水平和处置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4.2 通讯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2)各成员单位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必要的联系。

  (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上级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4.3 技术保障

  (1)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备份。

  (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重要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加强事故信息的备份,做好事故信息的备份和管理。

  4.4 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由区发改金融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传培训

  区发改金融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公众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

  5.3 检查与审计

  (1)区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2)区发改金融局提请市金融局衔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区发改金融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编。

  6.2 本预案由增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