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办〔2016〕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30日
增城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15〕109号),《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撤市设区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委办发〔2015〕1号),设立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婚姻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取消和调整其他由省、市和区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负责管理指导全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工作。
2.增加负责指导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3.增加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4.增加负责对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本辖区设立养老机构实施许可监督管理。
5.增加负责本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和发展。
6.增加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7.增加负责编制本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8.增加负责全区镇街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9.增加其他由省、市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广州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做好民政法规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管理综合改革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本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和发展;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三)负责拥军优属和评残、评烈、烈士褒扬工作;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工作。
(四)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五)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的建设,承担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本辖区设立养老机构实施许可。
(六)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培育和发展。
(八)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负责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镇街级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九)负责本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负责省道、国道两侧镇、村牌设置、维护以及管理工作。
(十)负责弃婴(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国内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指导本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福利彩票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督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四)负责培育和发展我区慈善事业,指导和监督区慈善会的工作。
(十五)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审批管理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和草拟全局性计划、总结、综合性文稿;负责组织局务会议;负责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负责局系统干部和工人的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统计、福利等人事工作和宣传、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担负文秘、文件收发及文书档案管理、保密、信息、信访工作及局系统工会、行政等工作;负责局计划财务工作,指导镇街及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计划、财务统计工作;统筹协调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局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社会救济科。
贯彻落实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保障镇街困难群众的社会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接收、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管理指导全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管理及指导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济工作;负责协助城乡特困人员危破房改造工作;指导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培育和发展我区慈善事业,指导和监督区慈善会的工作;负责社会慈善捐赠款物和区慈善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社会慈善募捐工作。
(三)社会福利科。
负责参与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的建设,承担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指导本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福利资金的统计、使用、管理工作。
(四)优抚安置科(挂区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区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和拥军支前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工作;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查、呈报和发证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间)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门代管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扶持老区建设的工作;负责对申请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的资料接收初审工作,通过初审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科(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换届选举、罢免、辞职、补选工作;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委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管理制度的建设;协助调处农村基层矛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组织村务公开、组务公开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全区镇街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负责省道、国道两侧镇、村牌设置、维护以及管理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管理和组织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负责调处边界争议,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六)社会事务科(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指导办理本辖区国内居民婚姻登记工作,宣传贯彻《婚姻法》,保护合法婚姻;负责受理国内公民在本辖区内收养子女登记工作;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辖区内弃婴的接收、送养工作;负责协助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社会团体的名称核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负责广州市和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负责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监督各社会组织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和发展;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负责编制本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负责指导殡葬管理监察工作,推动殡葬改革。
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培育和发展;负责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培育、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统筹规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评审、绩效评估和考核;指导、协调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统筹全区社会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协调镇街和区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
指导和协调全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对全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区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直接联系管理一部分规模、影响较大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承担增城区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在职在岗人员数2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