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办〔2016〕2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公安分局见义勇为管理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增城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奖励和慰问在见义勇为中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慰问在见义勇为中光荣牺牲的烈士家属,促进我区社会治安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警务辅助人员(辅警)、群防志愿队员、保安员、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奖励在见义勇为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慰问在见义勇为中英勇受伤的人员。
(三)慰问在见义勇为中光荣牺牲人员的家属。
(四)支付或垫付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经审核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除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抚恤外,根据其受害和贡献程度,由区政府发给奖励慰问金。有关审核确认工作由区公安分局具体执行。
(一)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一次性发放抚恤慰问金100000元至300000元。发放对象为其父母(抚养人)、子女和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
1.父母(抚养人)、子女和配偶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2.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养人)和子女,无的配偶;或者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的;各发给一半。
3.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和无子女的;或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和子女的;或有子女,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全数。
4.上述家属已就一次性抚恤慰问金分配依法自愿签订书面协议的,按照其协议发放。
5.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二)因见义勇为受伤或因伤致残的,按伤残程度和表现一次性发给奖励金5000元至100000元。
(三)在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正在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积极保护或设法救援的,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案情特别重大的,酌情增加。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逃脱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
1.破获一般治安案件,抓获一般违法人员的,给予500元以上800元以下奖励。
2.破获一般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给予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3.破获重大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4.破获特大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五)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1.排除一般治安灾害事故的,给予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2.排除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3.排除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六)在其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制止犯罪中表现突出的,给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案情特别重大的酌情增加。
第六条 奖励金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由区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申请确认,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表,并附上详细事迹材料(伤亡的加附法医鉴定或医院证明材料),加具意见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
(二)奖励金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区公安分局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应当积极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九条 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其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人员,其丧葬费、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加害人确实无能力承担以及暂时未抓获加害人或者无加害人的,见义勇为人员第一、二款的费用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在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支出渠道支付。
(二)在企业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三)在第(一)、(二)项单位以外的或者无工作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先行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的单位,享有依法对加害人追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或者受伤致残的人员,其抚恤金以及待遇,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区政府每年在预算中专项安排,并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奖励情况,每年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使用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要及时、积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挪作他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