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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18-03-01 来源: 广州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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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下称《规定》)是2017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审议项目。为保障《规定》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法制办会同市发改委严格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起草阶段专家论证会。2016年7月20日,市发改委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参与论证的专家包括: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制研究中心教授、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会专家对《规定》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

      (二)起草阶段行政相对人和公众代表座谈会。2016年7月22日,市发改委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和公众代表座谈会。听取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厂外石油管道)、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黄埔油库(库外石油管道)、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华德石化有限公司、中海油销售东莞储运有限公司、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广东管理处、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9家管道企业行政相对人代表,以及来自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代表的意见。

      (三)审核阶段挂网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22日,市法制办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四)审核阶段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2017年3月24日至4月10日,市法制办就《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企业意见。有关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黄埔油库)、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华德石化有限公司、中海油销售东莞储运有限公司、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广东管理处、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五)审核阶段专家论证会。2017年3月31日,市法制办组织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再次邀请行业和法学领域的专家,对《规定》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有关专家包括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总工程师,广州发展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储运工程专家。

      二、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一)起草阶段的意见和采纳情况

      在起草阶段,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28份,行政相对人和公众代表意见17份。意见建议可归纳为五个方面,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体例结构

    序号

    归纳意见

    采纳情况

    1

    现有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重复过多。

    采纳。

    删除重复内容。

    2

    若条款不多,建议可不分章节。

    采纳。

      2.关于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

    序号

    归纳意见

    采纳情况

    1

    对各有关政府部门职责的表述过细。

    采纳。

    除保留市政府、区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的职责表述详细具体外,其他有关部门按法定职责开展工作。

    2

    缺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采纳。

    增加有关法律责任。

    3

    建议增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责。

    采纳。

    在相关条款增加有关表述。

    4

    居(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建议删除其管道保护职责。

    采纳

     

    5

    删除涉及居(村)民委员会的表述。

    不采纳。

    居(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在管道保护的宣传、紧急情况处置方面,有其独特优势和社会管理功能,在立法中需涉及,但不新增其义务。

    6

    可删除涉及军事单位的有关表述。

    采纳。

      3.关于管道企业主体责任

    序号

    归纳意见

    采纳情况

    1

    管道规划与建设,与管道保护是否有直接相关,如没有,建议不必要重复。

    采纳。

    规定涉及管道保护的管道规划与建设内容。

    2

    管道企业主体责任中包括了应急,但在第四章“应急处置”有关内容又有所重复。

    采纳。

    进行调整,避免重复。

    3

    建议对 “已建成管道的特殊情况处理”,表述应该审慎处理,避免过于突破。

    采纳。

    重新调整有关表述,删除“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表述。

    4

    建议斟酌“本质安全”概念。

    采纳。

    删除“本质安全”。

    5

    建议增加有关管道建设中的土地保障的表述。

    不采纳。

    管道用地问题与管道保护关联度低。

      4.关于其他建设工程与管道保护

    序号

    归纳意见

    采纳情况

    1

    管道企业建议规划等部门在审批其他建设工程有关规划时,书面征询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意见。

    不采纳。

    行政审批不能额外增加前置条件。

    2

    对与其他建设工程在管道保护区域施工作业,管道企业建议安全防护协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三方”签订,增加建设单位一方。

    部分采纳。

    将建设单位作为协议一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但增加建设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管道保护义务。

    3

    对与其他建设工程在管道保护区域施工作业,管道企业建议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三方”协商。

    部分采纳。

    将建设单位作为协议一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但增加建设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管道保护义务。

    4

    建议删除 “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全程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中的“全程”。

    采纳。

    考虑到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不再重复规定。

      5.关于违法行为处罚

    序号

    归纳意见

    采纳情况

    1

    建议精简或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处罚。

    采纳。

     

    2

    不应该引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具体哪一条作为依据,若管道保护法修改,则影响《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办法》的正确性。

    部分采纳。

    避免处罚条款与上位法冲突。

    3

    从目前管道保护法的处罚额度来说,10万元的惩戒力度不大,建议考虑在其他方面(如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信用等领域予以惩戒)。

    采纳。

    本市已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违法行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本规章不再重复规定

    4

    作为政府规章,可考虑新设罚款一类的行政处罚,增加地方立法的创新性。

    采纳。

     

      (二)审核阶段的意见和采纳情况

      在审核阶段,收到的意见归纳如下:

      1. 建议在草案中对已建管道与周边新建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距离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主要由后建企业组织安全评估,提出解决方案。

      采纳情况:采纳。根据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和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在工程规划环节进行把关。

      2. 建议在管道事故发生后,除了管道企业,增加地方政府的应对责任,并且规定管道企业30分钟内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不符合实际。

      采纳情况:采纳。删除有关条款,按照管道企业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事故应对规定处理。

      3. 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管道企业落实风险排查制度时,应收集、存档相关场所的具体安全距离,以及明确防护方案的内容和审批流程。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有关安全距离应当参考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防护方案是企业主动进行管道保护行为,无须行政审批。

      4. 建议明确联防机制的标准内容,即机制为何种方式、联系人员为何级别、周期内容等,同时主管部门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范畴,建立督促考核机制。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机制的内容无法进行统一规定,管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实施。增加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协助管道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的责任。

      5. 建议增加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强行、私自违法施工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采纳情况: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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