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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1-10 来源: 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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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民武装部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增城区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实施办法

      征兵工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的政治任务,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随着兵役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征兵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为做好新形势下我区征兵工作,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3号)、《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府〔2016〕17号)及《关于印发大学毕业生入伍补助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征〔2019〕4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当年从增城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高校新生、在校生、毕业生,以及非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学历以教育局审核认定为准)。

      二、大学生奖励标准

      (一)对每名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高校新生、在校生以及非全日制大学毕业生,除享受义务兵所有待遇外,在入伍后90天没有被部队退兵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对每名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在入伍后90天没有被部队退兵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

      (三)已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公务员、事业、工勤编制人员、聘员、合同工等,除享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以外,在两年义务兵期间保留原岗位、兵龄计入连续工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三、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标准

      按照每征集1名大学生(新生、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发放不低于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高校征兵工作经费补贴,由增城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新兵入伍后的3个月内划拨至各高校。增城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本辖区内应征入伍大学生奖励资金,列入区征兵工作经费,由区征兵办公室每年纳入年初预算申报。由区征兵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各高校征兵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奖励经费发放程序

      (一)由增城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入伍奖励对象逐人进行核实。核实材料包括: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高校在校生的学籍表或学生证、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

      (二)增城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新兵入伍后的3至6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个人账号。

      (三)奖励对象在服义务兵役期间被部队除名或拒服兵役的,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发奖励由其所属镇街、高校负责追回,追回奖励金上缴区财政局。

      五、附则

      (一)应征入伍大学生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后,仍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大学生入伍奖励资助政策。

      (二)各镇(街)所属村(居)的征兵工作经费标准,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视情予以补助。

      (三)应征入伍大学生自愿实施视力矫正治疗,并被批准入伍的,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视情予以手术费补助。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五)区征兵办公室拥有本奖励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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