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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2018-11-02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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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府规〔2018〕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广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开展本市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工作,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需在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中实施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文物原址保护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其他地下文物遗迹等,不对其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直接在原地实施保护措施。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工作。

      市文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对可能实施地下文物原址保护的重大文物考古发现,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建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个以上文物保护专家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认为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划定保护的对象范围及面积区域,确定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利用模式,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政府批准实施原址保护后,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确定收回地下文物原址保护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收地下文物原址保护所在地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八条 实施地下文物原址保护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应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投入给予补偿的,由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市因公共利益收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地下文物原址保护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施地下文物原址保护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移交有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下文物原址保护。保护工作完成后,由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文物管理责任人负责文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对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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