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办法的通知
增府办〔2015〕1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增城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水利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的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维修养护,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库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河道堤防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制度》、《广州市水闸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机电排灌站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城区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水利水电工程;
(四)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五)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区交通、农业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理顺管理体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四条 区水利工程实行“管养分离”,日常管理和运行由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作委托社会第三方服务单位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区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型水库(百花林水库、联安水库、白洞水库和增塘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大封门水库、白水寨水库、七星墩水库),中型引水和跨区域引水工程(联和水库灌区,兼管大圃围上水库;乌石陂、凤岗陂),大型陂闸(西福河沙河坊拦河坝、正果拦河坝、初溪拦河坝),跨区域万亩堤围(增博大围),重点排涝泵站(雁塔、南山、洲头、鹤洲、陆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负责管理。
(二)一般小(一)型水库,万亩以上堤围,跨村(社区)受益的堤围和泵站,区域内河涌、河道由镇(街)负责管理。
(三)小(二)型水库和山塘,村(社区)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水陂、小泵站、小水闸、田间渠系等,以及村(社区)域内排洪渠、排水沟和堤防等,在镇街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村(社区)实施管理。
第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和指导各单位开展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七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堤路结合堤顶路面、跨河闸桥等涉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八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田间沟渠等涉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九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山体沟渠、护坡排水沟等林地范围内涉水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十条 属地镇街的主要负责:负责落实镇(街)管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监督和指导村(社区)落实所管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镇(街)、村级水利工程应设有办公场所和专职管理人员,具体工作由镇(街)政府(办事处)和村委会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数额由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定,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中型泵站至少4人;
(二)小(1)型水库或小(1)型排涝泵站至少2人;
(三)小(2)型水库、山塘或小(2)型排涝泵站至少1人;
(四)水闸、堤防可由附近泵站管理人员兼管或独立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运行管理主要是为确保水利工程正常、安全运行,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而进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监督实施维修养护、工程值守、环境卫生、巡查、检查、运行调度操作、记录、总结、水文资料整编等。工程维修养护是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和养护,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具体要求按《广州市水库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河道堤防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制度》、《广州市水闸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机电排灌站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巡查、检查、记录按《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工程建筑物(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水闸、堤防、涵闸等)及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年汛前、汛后或用水期前后,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及时记录存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定期对工程进行必要的清理养护;对水库大坝、堤防应固定测次、时间、人员进行沉降、位移、渗漏观测,观测分析资料应及时整编存档;对泵站、水闸、水电站等建筑物内水泵、水轮机、电动机、发电机、启闭机和配电屏柜、线路等机电、金属结构等设备应定期维护,每年至少维护一次。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确定维修养护单位并与其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审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主要对合同条款实施及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各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做好档案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总结。
第十七条 加强维修养护项目的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将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四章 经费落实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为经常性项目,各级财政和村社需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费用。
第十九条 区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办公经费由区级财政安排,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由区水务局在部门预算中安排落实。
第二十条 镇(街)、村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由镇(街)政府(办事处)、村委会统筹安排落实,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费由区财政每年直接划拨到镇(街)。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费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工作由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因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程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