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当前位置:

    增文罚字〔2016〕第04号(藏羽(学府雅苑游泳池))

    2016-09-05 来源: 本网
    【字号: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增文罚字〔2016〕第04

    案件名称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游泳项目

    当事人

    藏羽(学府雅苑游泳池)

    法定代表人

    藏羽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8月11日下午,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游泳项目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体旅游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16年8月30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