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文罚字〔2016〕第02号(广州大丰门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增文罚字〔2016〕第02号 |
案件名称 | 不符合法定开放条件而接待游客 |
当事人 | 广州大丰门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匡磊 |
主要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停业整顿并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整顿并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文体旅游局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16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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