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卫健规字〔2020〕1号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对无证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增城区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10日
广州市增城区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拓宽无证行医信息来源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举报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无证行医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信访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无证行医举报奖励。不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投诉举报按《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证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或个人,或者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行医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区卫生健康局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行医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行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奖举报人,是指除在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任现职的公职人员或在我区相关部门从事无证行医整治相关工作的临聘人员以外的,通过合法渠道,向国家卫生热线、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增城区卫生监督所举报无证行医行为的公民。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区财政局设立无证行医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卫生监督所每年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本办法发放。
第六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五)举报的无证行医行为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六)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报时应当有详细准确的地址,举报人应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其它有效举报方式。
第八条 举报受理。区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是否符合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并回复举报人是否受理有奖举报。
第九条 举报核实。区卫生监督所应当在受理举报60天内完成查处工作,对该项举报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六)、(七)项内容进行核实,并于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是否予以奖励。不能完成查处工作的,要向举报人说明。
第十条 奖励标准。按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无证行医场所有一般无证行医行为的予以举报人2000元奖励金;
(二)举报的无证行医场所有非法开展取环、上环手术、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予以举报人3000元奖励金;
(三)举报的无证行医场所有非法开展人流、助产手术的,予以举报人5000元奖励金;
(四)举报人为执法人员提供已进行过两次行政处罚的无证行医窝点,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抓捕非法行医犯罪嫌疑人的,予以举报人8000元奖励金;
(五)举报的无证行医场所有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局按《广州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经区卫生监督所核实举报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区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予以奖励的回复后2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区卫生监督所领取奖金。在外地的举报人,可以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依法委托他人领取;或本人提供书面电汇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帐号,进行汇款。无合理原因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奖金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骗取举报奖金;严禁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举报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受理人、承办人、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访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及有关案情。
第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予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