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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预公告-增国土规划征预字〔2018]63号-荔城街罗岗村136.644亩

    2018-10-24 来源: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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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荔城街罗岗村,范围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商务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城市道路用地、防护绿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9.1096公顷(折合136.644亩)。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支付安置补助费、安排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安置、留用地安置。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10月24日

      (本公告复印后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现场、被征地村、所属镇政府张贴)

    附图-征收土地预公告-增国土规划征预字〔2018]63号-荔城街罗岗村136.644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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