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5〕5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新建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开行客车引起相关工程(增城区段)(涉及石滩镇石厦村、中新镇慈岭村、莲塘村、仙村镇碧潭村、沙滘村、蓝山村、宁西街石迳村土地面积共71.000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石滩镇石厦村上南股份经济合作社,中新镇慈岭村公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慈岭村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慈岭村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慈岭村长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慈岭村竹元股份经济合作社、莲塘村朱岗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莲塘村朱岗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莲塘村朱岗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莲塘村朱岗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莲塘村朱岗经济合作社,仙村镇碧潭村碧潭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上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上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中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中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下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下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圣坊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沙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宁西街石迳村上坊股份经济合作社、石迳村中坊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石厦村上南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867公顷(2.801亩)。其中农用地0.0426公顷(0.639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1441公顷(2.162亩)。
(二)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慈岭村公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慈岭村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慈岭村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慈岭村长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慈岭村竹元股份经济合作社、莲塘村朱岗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莲塘村朱岗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莲塘村朱岗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莲塘村朱岗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莲塘村朱岗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4.0993公顷(61.490亩)。其中农用地0.9278公顷(13.917亩),含耕地0.0517公顷(0.776亩);建设用地3.1715公顷(47.573亩)。
(三)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碧潭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上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上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中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中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下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下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圣坊股份经济合作社、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沙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3191公顷(4.786亩)。其中农用地0.0420公顷(0.630亩),含耕地0.0217公顷(0.326亩);建设用地0.2771公顷(4.156亩)。
(四)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石迳村上坊股份经济合作社、石迳村中坊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土地0.1282公顷(1.923亩)。其中农用地0.0570公顷(0.85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712公顷(1.068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其中0.1988公顷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4.5345公顷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52.4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石滩镇石厦村、中新镇慈岭村、莲塘村、仙村镇碧潭村、沙滘村、蓝山村、宁西街石迳村土地面积共71.000亩,征地双方已于2021年4月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第八点规定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核定该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34人,按1.62万元/人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55.08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4月4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4月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下述登记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4月4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联系人:吴钰莹;电话:82629486;邮编:5113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