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分户须知

发布时间: 2016-12-2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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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分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因婚姻、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户内成员要求与户主分户,可在原户口登记地址上办理原址分户。

  二、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分户,除需提供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宅基地证等)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离婚没有产权方要求分户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和生效书)、合法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人、户主的身份证及同意分户书面意见。

  2. 属房屋所有权分割要求分户的,还需提供房屋分割后的合法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人和户主的身份证。

  3. 属农村地区分户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离婚没有产权方要求分户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和生效书)、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2)属因婚姻、居住等原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要求分户的,需提供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和生效书)、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对房产全部或部分的使用协议、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三、办理的具体手续

  (一)凡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员,持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经审核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

  咨询电话:82629961 投诉电话: 8262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