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情况(第一期)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13批次。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虾米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河源中山大道分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虾米(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20099,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6日)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去到报告所在地址时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上无生产食品行为,联系不到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对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广州市增城万领商场销售的澄海酸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万领商场销售的、标称汕头市德生食品厂生产的澄海酸菜(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24589,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7月8日)、澄海酸菜(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24588,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7月2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万领商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万领商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万领商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广州市泽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油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标称广州市泽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油(抽样单编号:00052702,规格型号:5L/瓶,生产日期:2019年8月5日)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泽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泽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泽友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四、广州市康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标称广州市康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抽样单编号:00052937,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9年8月15日)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康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康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康泰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五、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新塘广场分店销售的龙江煎堆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新塘广场分店销售的、标称江门市永兴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江煎堆(抽样单编号:0268165,规格型号:400克/包,生产日期:2018年12月8日)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新塘广场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经调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新塘广场分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新塘广场分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六、广州市增城邱计妹杂货档销售的茉莉香(大米)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邱计妹杂货档销售的、标称江门市永兴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茉莉香(大米)(抽样单编号:0270551,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5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邱计妹杂货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邱计妹杂货档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邱计妹杂货档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七、广州市浩森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益之选饮用纯净水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源百祥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州市浩森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0003627,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19年2月20日)、益之选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0003628,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19年2月20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浩森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浩森饮用水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去到报告所在地址时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上无生产食品行为,联系不到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对广州市浩森饮用水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八、广州市增城万和商场销售的上珍红糖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万和商场销售的、标称广东盈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珍红糖(抽样单编号:0003635,规格型号:318克/包,生产日期:2018年1月15日)不溶于水杂质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万和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万和商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万和商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九、广州市增城星宝六妇婴用品店销售的原味谷物辅助食品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星宝六妇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嗳嘉(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原味谷物辅助食品(抽样单编号:0012286,规格型号:420克/罐,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5日)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星宝六妇婴用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星宝六妇婴用品店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星宝六妇婴用品店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十、广州市增城肥嘟母婴用品店销售的高山梯田婴幼儿营养米粉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肥嘟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江西人之初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山梯田婴幼儿营养米粉(抽样单编号:0011011,规格型号:480克/罐,生产日期:2018年6月22日)、高山梯田婴幼儿营养米粉(抽样单编号:0011012,规格型号:480克/罐,生产日期:2018年7月7日)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肥嘟母婴用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肥嘟母婴用品店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肥嘟母婴用品店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十一、广州市增城新连立商店销售的精选瓜籽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新连立商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诚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瓜籽(抽样单编号:0000584,规格型号:5千克/包,生产日期:2019年1月7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新连立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新连立商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新连立商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二、广州市增城金章餐厅加工的自消毒餐饮具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金章餐厅加工的自消毒餐饮具(抽样单编号:00056669,抽样日期:2019年11月7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金章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场对广州市增城金章餐厅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决定。
十三、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墨鱼、虾米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广场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墨鱼(抽样单编号:PP19440000596236125,规格型号:35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6月12日)、虾米(抽样单编号:PP19440000596236124,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6月12日)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去到报告所在地址时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上无生产食品行为,联系不到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对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