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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情况(第二期)

    2019-12-31 来源: 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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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14批次。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广州市增城沈丽华杂货档销售的加应子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沈丽华杂货档销售的、标称揭西县凤江林庄食品厂生产的加应子(抽样单编号:0007965,规格型号: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1月5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沈丽华杂货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沈丽华杂货档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沈丽华杂货档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挂绿分店销售的黑砖茶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挂绿分店销售的、标称湖南省白沙溪茶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砖茶(抽样单编号:0007066,规格型号:450g/块,生产日期:2018年7月6日)含氟量项目不合格。

      (二)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挂绿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挂绿分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挂绿分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广州市增城世纪新华联百货店销售的番木瓜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世纪新华联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番木瓜(抽样单编号:0248336,规格型号:160克/包,生产日期:2018年9月28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世纪新华联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世纪新华联百货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世纪新华联百货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四、广州市增城荣哥水店销售的东泰山泉包装饮用水、钱景饮用纯净水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荣哥水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裕龙饮用水有限公司

      生产的东泰山泉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0017109,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19年4月26日)、钱景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0017110,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19年4月26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荣哥水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荣哥水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荣哥水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五、广州市增城海逢逢鱼档销售的鲫鱼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万和商场销售的、标称新风港码头供货的鲫鱼(抽样单编号:0018067,抽检日期:2019年5月28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海逢逢鱼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海逢逢鱼档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海逢逢鱼档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六、广州市增城盛高商店销售的飞来峡包装饮用水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盛高商店销售的、标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金源龙山泉水厂生产的飞来峡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GZ00040672,规格型号:18升/桶,生产日期:2019年8月16日)溴酸盐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盛高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盛高商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盛高商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七、陈少龙销售的山药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陈少龙销售的、标称黄埔区东兴批发市场供货的山药(抽样单编号:00051018,抽样日期:2019年9月30日)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陈少龙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陈少龙在执法人员去到报告所在地址时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上无经营食品行为,联系不到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对陈少龙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八、晏艳芳销售的菠菜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晏艳芳销售的、标称广州市增城群星市场供货的菠菜(抽样单编号:00051019,抽样日期:2019年9月30日)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晏艳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晏艳芳在执法人员去到报告所在地址时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上无经营食品行为,联系不到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对晏艳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九、广州市增城南泉正意水店销售的湛子山泉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南泉正意水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南樵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湛子山泉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GZ00042235,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1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南泉正意水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南泉正意水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南泉正意水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广州市增城沥来桶装水店销售的快活谷包装饮用水、挂绿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沥来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博罗县罗浮山生力仙泉饮用水厂生产的快活谷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GZ00042253,规格型号:18.8升/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6日)和挂绿山泉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GZ00042254,规格型号:18.5升/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6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沥来桶装水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沥来桶装水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沥来桶装水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一、广州市增城怡玖餐饮店销售的五花肉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怡玖餐饮店销售的、标称广州青果园餐饮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肉(抽样单编号:GZ00042235,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1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怡玖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怡玖餐饮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怡玖餐饮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二、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加工的自消毒餐饮具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加工的自消毒餐饮具(抽样单编号:00056401,抽样日期:2019年11月7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现场对广州市增城万子豪程大酒店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决定。

      十三、广州秦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的自消毒餐饮具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秦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的自消毒餐饮具(抽样单编号:00056414,抽样日期:2019年11月7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秦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现场对广州秦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决定。

      十四、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墨鱼、虾米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佛山市好又多怡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墨鱼(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36368,规格型号:35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9月21日)、虾米(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36369,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3日)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去到报告所在地址时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上无生产食品行为,联系不到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对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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