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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经营小贴士

    2024-04-08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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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资质篇:

      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载明特殊食品销售,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相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注意!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产品摆放与陈列篇:

      设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用于陈列摆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其他商品混放销售,做到“专柜专售”。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所处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颜色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应能使消费者醒目辨识。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大小应能使消费者醒目辨识。

      比如食杂店经营几种保健食品饮料和酸奶,为了便于顾客购买,分别放在饮料柜和冰柜销售。这种情况可以在售卖饮料、酒类和酸奶等产品区域、柜台或货架上分出专区或专柜,标出“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字样。

      经营过程管理篇:

      进货查验:查验销售的特殊食品是否具有有效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查验特殊食品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查验流程: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市场监管总局-服务-特殊食品信息”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相关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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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标识:包装完好、标签标识内容清晰,在保质期内。标签、说明书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其他禁止标示的内容。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载明产品的原产地、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告及宣传篇: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人员管理篇:

      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考核。

      网络经营篇:

      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在产品销售页面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网上刊载的特殊食品信息应当与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相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其他禁止含有的内容。应当在保健食品销售页面显著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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