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公告(2018年第1期)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一)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现将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生效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仅供公众查阅,不得用于任何不当或违法途径。
附件:广州市增城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公示表(2018年第1期)
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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