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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4-11-26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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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以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餐饮浪费、商标侵权、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问题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布十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州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案

      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案,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罚款9427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7月,广州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先后购进两批次车用柴油用于销售。经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抽检、复检,上述车用柴油严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州市增城某光鸡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三黄鸡案

      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光鸡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三黄鸡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12月,当事人购进三黄鸡用于经营销售。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三黄鸡进行监督抽检,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三黄鸡含“氯霉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三黄鸡涉案货值为75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三黄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东某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没收违法所得20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023年期间,先后生产销售6批次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抽检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陈某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以及生产原料、没收违法所得213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荔城街某房屋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放置化妆品原料、包材及成品一批,当事人承认在该经营场所灌装、包装化妆品。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以个人名义进行化妆品生产,所产化妆品标签内容虚假,截至案发可查清货值8472元,违法所得21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州市增城某电动车经营部擅自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强制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电动车经营部擅自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强制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强制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4年1月,当事人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改装了3台电动自行车,但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3台涉案电动自行车脚踏板下方的电池仓与产品认证证书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描述不一致,鞍座下方的电池仓与产品认证证书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描述不一致。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定涉案3台电动自行车改装部分与认证的产品状态不一致。当事人擅自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强制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州某中医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

      2024年6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中医有限公司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涉案中药饮片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中医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为一家医疗机构,发现当事人在药房堆放的一批中药饮片无产品批号等信息。上述涉案中药饮片均无产品批号等信息,属于劣药,贮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药房内,未设置过期或禁止使用等警示标识,与其他中药饮片混合存放在一起,处于一种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涉案中药饮片被使用或误用,使涉案中药饮片处于待使用状态,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赵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反向移送的案件,反映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经查明,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以其个人和合伙人的名义共同对外从事生产加工润滑油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使用注册商标标识的合法手续,擅自在生产加工的机油上使用商标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4057元,违法所得9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经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的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八:广州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9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医疗机构,先后购进了一批医疗器械。2024年6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口腔科治疗室和康复治疗中心柜子里发现有过期的医疗器械,上述过期医疗器械与其他未过期的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部分医疗器械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广州市增城某甜品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增城某甜品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4年10月,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增城某甜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甜品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2024年10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为挖掘潜在客户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当事人未经楼盘业主同意,通过向他人购买、交换信息等方式收集、获取业主个人信息,并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业主推销其装修贷业务。当事人违规收集、获取业主个人信息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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