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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09-28 来源: 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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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特困人员护理工作,同时做好本市特困人员护理工作与居家养老等工作的衔接,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实施了《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护理标准对象。《通知》明确对象是《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10号)认定的本市特困人员。

      (二)明确护理标准。根据省的文件要求,确定本市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30%和60%确定,《通知》同时明确与居家养老相衔接,在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和护理标准间择高享受;明确与养老机构相衔接,免费入住公办特困人员在护理等级及收费标准间择高享受,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供养机构用于特困人员护理工作,社会福利机构参照执行。

      (三)明确评估标准。《通知》明确结合本市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进行分类评估,其中,特困人员的老年人按照本市居家养老评估程序、标准进行评估,特困人员的非老年人按照民政部确定的指标进行评估。

      (四)明确服务方式。《通知》明确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以服务方式体现,区民政部门可以采购居家养老确定的机构和项目用于特困人员,也可以采购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特供服务。

      (五)明确个人护理。对于居家养老服务无法覆盖或者个人要求邻里、亲友护理的情况,《通知》明确了具体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六)明确财政保障。《通知》明确特困人员护理经费由各区财政部门全额负担,同时可以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七)明确实施时间。《通知》明确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三、咨询方式

      对《通知》有疑问的市民,可向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20-83178749;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邮箱:mzdbch@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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