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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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不在登记住所办公,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民生街1号6楼601室社会组织管理科,电话:020-82643226),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联系电话:020-82643226),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