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证登记(已失效)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办理机构 | 1.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2.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须知 | 办理条件 1.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现役军人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该婚姻登记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 4.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5.结(离)婚证遗失、损毁或身份证件信息更改。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结(离)婚证(因遗失申请补领的不需要提供);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登记记录证明(即查档证明); 5.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供三张2寸彩色的近期合影;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供二张 1寸彩色的近期单人照。 办理程序 1.要求补领的当事人或受委托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4.婚姻登记员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5.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 6.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