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关于印发《援企稳岗政策清单和工作指引》的通知
增人社函〔2022〕292号
广州市增城区关于印发《援企稳岗政策清单和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做好我区企业服务工作,我局梳理了人社领域《援企稳岗政策清单和工作指引》,请各镇街、各单位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市场主体对援企稳岗政策的知晓度,扩大受益面。有关援企稳岗政策如有最新规定,我局将及时调整。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4日
援企稳岗政策清单和工作指引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类型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他为中小微型)。
单位申领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及“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
2.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
3.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以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判断)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指引,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含劳务派遣单位),我市采用免申请主动返还的形式开展发放工作。主动发放工作结束后,对符合稳岗返还政策但未纳入主动发放的单位,持续开展依申请审核发放工作。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20%。
三、公共招聘服务
广州市人力资源增城区分市场是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13个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一)现场招聘会
★ 根据疫情防控态势,适时举办现场招聘会,用人单位及求职者均可免费参加。
★ 现场招聘会举办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 举办时间:上午9:00-12:00
(二)网络招聘会
★ 每月不定期召开主题网络招聘活动。
★ 网络招聘平台: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http://gzlss.hrssgz.gov.cn)【公共招聘】专栏;
2.微信小程序“广州公共招聘”。
(三)线上专项公共招聘服务活动
1. “增城招聘易”小程序。求职者在“找工作”栏目中可在线浏览岗位信息,更可直接投递简历,实现指尖应聘;用人单位在“找人才”栏目中可在线编辑并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更可主动寻找合适人才,取得最佳招聘成效。
2.“增城就业”公众号。定期更新发布招聘应聘、优惠补贴等各种就业创业相关资讯。
(四)报名方式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电脑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rsj.gz.gov.cn/) > 业务专题 > 就业创业 >公共就业服务 >求职招聘,登录后即可免费发布企业招聘信息,报名参加线上线下招聘活动。
2.微信小程序“广州公共招聘”
在微信搜索小程序“广州公共招聘”,点击企业登录,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即可免费发布企业招聘信息,参加网络招聘会,查看人才信息等服务。
3.线上专项公共招聘服务活动
参加线上专项公共招聘服务活动的企业请与广州市增城区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开发部联系。
(五)联系方式
招聘服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一楼。
招聘服务电话:82758196、82751185
四、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窗口一览表
五、就业创业类补贴(面向用人单位或企业)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随军配偶身份信息(以随军配偶身份享受时核验),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下同)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入职原用人单位的,重新入职单位时间与在原单位离职时间(以参保时间计算)相距不足2个月的,原用人单位招用该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此项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岗后的重新安置除外。
(二)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信息,补贴对象属于小微企业,被招用人员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社保中心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同一补贴申领期限,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入职原用人单位的,重新入职单位时间与在原单位离职时间(以参保时间计算)相距不足2个月的,原用人单位招用该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应提交材料:初次申请时或情况变化时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包括招聘公告发布、拟聘用人员公示、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已享受补贴年限等)。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的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向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再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一人员同一补贴申领期限,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通过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领相应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和程序按此执行。
(六)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2. 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校验后退回),见习协议书,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若发票不包含见习人员具体信息的,单位需补充提供具体人员名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1.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2.见习活动开展前用人单位必须在区或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统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3.见习期间由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
见习人员信息:1. 按广州市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2. 从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24个月的毕业生(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核验);3.见习人员见习期内没有参保(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见习结束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七)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退出现役证(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退役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脱贫人口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每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审批完成后在一个月内进行拨付。
(2)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九)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社保缴费记录,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首次申领后,后续按年度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2. 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 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每年每户3000元。
补贴期限:从入孵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费用发票),六类创业者身份材料参照“(九)一次性创业资助”、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创业孵化基地产权材料,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材料)。
应核验信息: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六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人社部门认定基地文件。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首次申请后,后续按每半年申请一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25日前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至孵化期满后半年内提出。孵化期以孵化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为准。
(十一)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条件:1. 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2. 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3. 获奖项目经营规范,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4. 获奖项目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补贴标准: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校验后退回),《注册单位与参赛项目相符承诺》原件,单位对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无变更法人记录)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代表人)必须是参赛项目负责人,获奖信息,参赛成员须在《注册公司与参赛项目相符承诺》上签名确认,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企业社保缴纳情况,单位吸纳就业情况。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每月1-25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切换区域和部门-广州市-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查找“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领”进行在线办理,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2.补贴申请应在获奖之日起2年内提出。
(十二)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补贴15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补贴2000元。3.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后通过的特色创业实训项目,每人补贴2800元。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
应核验信息:相关人员的创业(实训)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程序:
1.创业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向培训主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审核通过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补贴资金拨付。
2.创业培训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十三)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单位为本市辖区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学籍材料,学校的免费鉴定(评价)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情况。
申请程序:
1.学校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审核通过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补贴资金拨付。
2.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提出。
(十四)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 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 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每年5月1日-6月30日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7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 补贴对象每年申请上一自然年度1-12月的符合条件人员,不能跨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五)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 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 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3. 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复印件,单位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的合同、发票(如单位购买综合险,需提交综合险包含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材料和详细费用清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拨付资金。
(十六)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具体认定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另行制定。
补助对象: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经营收入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材料,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补助对象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企业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十七)市级家政服务诚信企业一次性补助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诚信企业,具体认定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另行制定。
补助对象:市级家政服务诚信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经营收入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材料,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补助对象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企业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十八)农村电商基层站点补助
补助条件: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具体条件按照省规定执行。
补助对象: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网商交易记录,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工作台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示范站场地情况。
实施程序: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经办。补助对象按属地原则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十九)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或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通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认定及评价通过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对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补助标准:认定后按每个30万元给予补助。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到“优秀”的,按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
应核验信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申请程序:
(1)补助对象在每年4月1日-6月30日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月2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在8月5日前拨付资金。
(2)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二十)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认定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对象:返乡创业孵化基地。
补助标准: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核验信息: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申请程序:
(1)补助对象在每年4月1日-6月30日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月2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在8月5日前拨付资金。
(2)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二十一)市级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补助
补助条件:(1)评选年度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30人(含)以上,吸纳我市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的可放宽至15人(含)以上。(2)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3)在岗的脱贫人口有50%以上综合收入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近3个月平均)。(4)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脱贫人口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5)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6)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补助对象: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帮扶基地。
补助标准:按每个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核验信息: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文件。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补助对象在次年4月1日-6月30日向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拨付资金。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享受。
(二十二)家政服务培训基地补助
补助条件:
(1)市级培训基地: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1200人次(其中社会生源不少于1000人次);具有6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技师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以上师资(含专职和兼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以上师资(含专职和兼职)。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
(2)区级培训基地: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800人次(其中社会生源不少于600人次);具有4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师资(含专职和兼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600人次;具有2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师资(含专职和兼职)。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及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
补助对象:家政服务培训基地。
补助标准:经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培训基地的,按每个基地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认定为区级家政服务培训基地的,按每个基地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文字材料,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声明。
应核验信息:申报单位资质及相关佐证材料。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定。评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评定后次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二十三)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建设经费
补助条件:在街(镇)建设的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估,年度评估等级合格以上(综合得分60分及以上)。
补助对象:街镇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
补助标准:经评估合格的街镇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按每个服务站1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
应提交材料: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自评报告,相关工作台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广州市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项目评估指标表》所涉及事项。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评估合格的街(镇)在11月30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建设经费可用于租金补贴、场地修缮、设备购置、开展就业创业活动以及相关购买服务等方面。
(二十四)引进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补助
补助条件:引进的境外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与国内现有的相比较有一定先进性或填补国内的空白。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各类院校、家政企业、培训鉴定机构、行业组织。
补助标准:经评审合格的,按每个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境外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引进建议书》,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正本内容。
应核验信息: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实施程序:每年申报两期,由申请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每年5月、11月的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评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在每年6月、12月拨付资金。
(二十五)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个自然月内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省、市科技厅/局认可)就业。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推荐成功就业劳动者在推荐就业企业的首月参保单位不能与其上一月度参保单位相同。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符合补贴条件的被推荐求职者每年只能补助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企业类别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支付。
(二十六)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补贴对象: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每家监测企业的工作人员只限1人担任)。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
应核验信息:企业监测任务的完成情况。
实施程序:委托事项相关事宜应依法通过合同约定。由监测企业分别在每年6月、11月的1-10日根据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时间分别为:上年11月至5月、6月至10月)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支付等手续。
(二十七)“点对点”专车专列补贴
补贴条件:1. 企业以专车、专列、专机的形式批量有组织(每批规模不少于6人)接回非本市出发的在职员工或新招员工。2. 接回的在职员工或新招员工包括派遣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3.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应提交材料:补贴对象以专车的形式接返员工的提供租车合同(协议)(如属企业自有车辆的请提供相关行程佐证材料),或提供员工统一乘坐专车、专列、专机的相关支付凭证;如属企业统一组织接返劳务派遣员工,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实施程序:
1.补贴对象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一人员每年只能申领一次补贴。补贴对象必须严格按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要求组织人员返穗返岗。
3.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二十八)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线上公益招聘服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且许可范围为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网络招聘会达到一定规模且期限至少为3天。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参会企业达到300家,按每场5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100家,按每场2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50家,按每场1000元给予补助。
应提交材料:(1)加盖补助对象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补助申领表》。(2)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岗位信息发布汇总表》。(3)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网络招聘会截图(包含招聘会日期、网站等)。(4)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情况统计表》。
应核验信息:(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2)委托方的委托承办材料。
实施程序: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向补助对象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支付。
2.线下公益招聘服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且许可范围为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线下招聘会达到一定规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参会企业达到100家,按每场20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50家,按每场10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20家,按每场5000元给予补助。
应提交材料:(1)加盖补助对象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补助申领表》。(2)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岗位信息发布汇总表》。(3)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招聘会现场照片。(4)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情况统计表》。
应核验信息:(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2)委托方的委托承办材料。
实施程序: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向补助对象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支付。
(二十九)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定点监测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普通高等学校等提供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定点监测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普通高等学校等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按每年每家监测企业不高于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上一年通过年度报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职业中介类),随机抽样确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辖区定点监测样本的企业目录。随机抽样机构数量不低于辖区通过年度报告机构总数的80%。(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上半年按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季度开展人力资源供求定点监测,监测周期为:当年第三季度至次年第二季度,共开展4个季度的定点监测。(3)服务承接主体在次年第三季度(7月至9月)申领监测补助。(4)服务承接主体填写《广州市 区 年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定点监测补助申领表》,提交采购合同及监测企业填报情况明细表,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助申请。(5)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表复核、补助发放。
(三十)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在本市区域办学的院校建立“就业创业e站”并为本校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补助标准:新认定的就业创业e站,认定后给予5万元补助。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5万元补助。从第2年起对服务站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应验核信息:站点场地情况,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情况等。
实施程序: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普通高等院校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实施。(就业创业e站评估办法见附件2)。
(三十一)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程序: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实施程序办理。未明确具体实施程序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办理。
以上购买服务事项相关事宜应依法通过合同约定。
(三十二)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整套课程体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
补助对象:项目开发单位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2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
实施程序: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向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提出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开发申请。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初审通过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开发单位进行课程体系项目开发。开发完成后,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向通过验收的开发机构给予补贴。
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省工商联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4号)规定,我区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教育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和培训机构按相关要求实施学徒培训,学徒按规定进行评价考核合格后,企业可申领补贴,按不同的培训项目给予5000元到8500元不等的补贴。
如有疑问,可致电我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经办机构: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职业能力建设科,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2645566。
七、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人借款人(含港澳居民)申请条件
1.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 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本条第(一)款第1至4项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日起至贷款申请日止须在3年内。
借款人应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条件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借款人应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三)贷款额度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依据,且不含法人)的个人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2. 符合条件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办理流程
借款人依规定向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或登录广东省政
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提出申请,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