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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2-26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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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府办规〔202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一)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要不断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推动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风险。

      (二)校车所有人、使用校车的学校(单位)要承担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和运营工作。

      (三)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可由幼儿园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6号)要求提供校车服务。

      二、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工作

      (四)所有新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及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或二手专用校车,均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信息的变更申请和审批手续通过“广州市校车使用许可系统”实施。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要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分别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或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征求意见。

      因校车行驶路段跨区的,由收到申请材料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或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穗府办规〔2017〕16号文规定时间完成审查和反馈工作。

      (六)校车达到报废标准、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5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所有人要依法处置校车外观标识。

       三、压减不必要校车数量

      (七)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要依次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加强学校建设和校车运营管理,科学控制校车总量,淘汰不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统筹优化、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校附近完善、增设公共交通设施,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在上下学时段通过合理配置和调度车辆班次、缩短发车间隔等方式,满足学生乘车需求。

      (八)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校车使用许可或校车运行方案变更申请时,要对学校使用校车及拟开行的校车线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严格审查校车配备数量和运行线路。

      四、强化校车安全管理

      (九)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城市道路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台账,并制定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人员通过校车动态信息监管平台监管校车运行情况。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等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隐患消除之前,应当暂停该路段的校车通行。

      (十)各学校、各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做好聘用人员的审查工作,聘请具有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记录良好、身体心理健康的专职人员作为接送学生的车辆驾驶人。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驾驶人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开展年度审验。

      五、规范校车合理运行

      (十一)严格控制校车运行范围,校车原则上不能跨市运行。学校不得以使用校车接送学生作为夸大招生宣传的手段,对于确有必要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合理规划校车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减少校车在途运行时间,已获得许可的校车运行方案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科学控制寄宿制学校校车的数量。

      (十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校车接送学生时,学生在途时间为正常上下学时间段,即早上7:00—8:00,中午11:30—14:00,下午15:00—18:00。

      (十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因校车无法正常运行而临时调配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或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备案,并公布接受备案的方式。

      六、加大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四)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含专用校车)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六)对于学校存在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交通违法等情况,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穗府办规〔2017〕16号文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十七)校车有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校车服务提供者不符合穗府办规〔2017〕16号文规定设立条件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八)对造成人员死亡的校车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应根据同级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对相关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的学校(单位)开展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管理人的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十九)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的学校(单位)明知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校内没有实施人车分流或违反法律规定组织校车承运学生,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配备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其他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执行不力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其他要求

      (二十一)穗府办规〔2017〕16号文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二十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参照穗府办规〔2017〕16号文和本措施执行。

      (二十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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