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当前位置:

    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学前三年教育保教费补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9-09-12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字号: 分享

    增教规〔2019〕1号

      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学前三年教育保教费补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中心小学,各幼儿园:

      加快我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对有效期届满的《增城区学前三年教育保教费补助实施办法》(增教字〔2014〕79号)进行了修订。《广州市增城区学前三年教育保教费补助实施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第2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2日

    广州市增城区学前三年教育保教费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增府办函〔2018〕7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我区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具有增城户籍的学前三年3-6周岁适龄儿童。

      二、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补助项目:保育教育费。

      (二)补助标准:2019年每人每年400元,2020年每人每年500元,2021年起每人每年600元。

      三、补助程序

      (一)登记造册。符合补助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在开学初凭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造册详细登记幼儿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所、所读班级、父母(监护人)姓名等情况。

      (二)  审核公示。幼儿园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名册报所属镇街教学指导中心;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复审后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区教育局主管部门组织由镇街幼教干部和幼儿园园长代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资料进行终审。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幼儿保教费补助申请,并给予通报批评。终审后,由各幼儿园、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和区教育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情况进行公示。

      (三)拨付清算。

      1.补助资金的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教育局核准的学前儿童保教费补助数据及时将相应的补助款下拨到相关幼儿园账户。

      2签名确认。相关幼儿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补助款转拨到受助儿童或监护人银行账户上,同时组织受助儿童监护人到幼儿园签名确认。

      3.补助资金的结算。补助资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中途休学、转学、退学而造成补助资金拨付不到位的,由幼儿监护人负责。相关幼儿园要及时做好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把结余资金退回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汇总退回区财政局。

      四、经费来源

      在广州市财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我区幼儿园在园幼儿10%、每人每学年300元标准的补助经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负责,纳入每年本区财政预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保教费补助经费的预算编审和资金拨付工作,各相关幼儿园要把对增城户籍适龄儿童实行保教费补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园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幼儿园管理,做好基础工作。教育部门和有关幼儿园要加强学前教育增城户籍适龄儿童的学籍档案管理,确保享受保教费补助的儿童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杜绝多报、虚报和重报儿童人数套取财政资金。

      (三)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检查。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学前教育增城户籍适龄儿童享受保教费补助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保教费补助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虚报儿童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幼儿园要在新学期开学前后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渠道、召开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我区增城户籍适龄儿童享受保教费补助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儿童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其他

      (一)已申请学前教育阶段免费教育的特殊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前资助儿童不重复申请学前三年保教费补助。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