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不正当竞争执法,优化营商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聚焦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保健品、网络电商、医疗服务等重点行业,以及商业促销、医药购销、要素市场等重点领域,查处虚假宣传、商业混淆、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公布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以案为鉴,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一:广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另一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前员工未经授权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汽车用品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的情况下,仍擅自向其购买该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并进行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万元。
案例二: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店铺用于工业品销售,为取得竞争优势,提高上述网店商品的销量,委托他人对其销售的部分商品进行刷单,虚构商品的销售状况,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案例三: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为提升企业形象,拓展产品影响力,在其住所内举办抽奖活动,一等奖奖品为1辆奔驰E300L轿车,购买单价为432100元;二等奖奖品为1辆奔驰A200L轿车,购买单价为175800元;三等奖奖品为该公司产品(销售价为13800元/瓶),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案例四:鲍某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通过其淘宝店铺发布“前10名免单”及“前30名半价”的双十二宣传活动,该活动中虚构中奖名单、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了有奖销售行为,构成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得有关证书,并将证书挂至住所展示区,经查询,证书的颁发机构不具有合法颁证资质,为虚假荣誉证书。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展示区宣传其合作伙伴有“HUAWEI”、“碧桂园”、“万科”、“格力空调”、“美的”、“万达集团”,但无法提供相关经销商与上述企业的供货合同,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作伙伴的真实性,构成对合作伙伴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当事人对荣誉资质及合作伙伴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