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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26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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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增市监处字[2022]35号                                      

      事人:增城市纵横创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0日,根据市局移送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以0.752元/度向租户收取转供电电费,并同时收取0.752元/度的高额线损费及0.1元/度的专变维护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2021年4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负责收取金河湾家园小区商铺的转供电电费。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电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当事人自2019年10月出租商铺以来,向全优宝宝、食尚鱼坊以0.752元/度的价格收取转供电电费,向其他租户以1.3元/度的价格收取转供电电费,从未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的规定,按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0.675元/度)进行收费,也没有按照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鸡发改价格〔2020〕994号文的要求在电费计收时统一给95折优惠。直至2021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当事人仍按照上述标准向租户包干收取转供电电费。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用电量明细表、费用明细、对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的收据、缴纳电费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多收取的电费,即违法所得合计为188946.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照片2张;2.2021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3.2021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会议签到表复印件1份;5.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2021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回复》、《关于金河湾家园电价整改回复函》、《恳求书》各1份;8.当事人提交的《设备移交协议》1份;9.当事人提交的《金河湾家园商铺用电量明细表》1份共6页、《费用明细》17份共104页,《收据》17份共450页;10.当事人提交的缴纳电费发票17份共34页。

      2021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在电费为0.675元/度的标准上向租户以1.3元/度的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的行为,属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88946.83元的事实,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多收的188946.83元价款,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75578.73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月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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