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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27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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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增市监(一科)价罚字〔2021〕1号                                      

      事人:洪*声

      2020年11月5日,根据市局移送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增城区增富怡北路25号石滩镇下围村综合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一直按照1.15元/度的标准违规向石滩镇下围村综合市场业户包干收取转供电电费,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2020年11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负责收取石滩镇下围村综合市场商铺、摊档的转供电电费。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电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自2018年5月以来,供电部门向当事人收取的电费标准如下:1、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收费标准0.8085元/千瓦时;2、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收费标准0.7502元/千瓦时;3、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收费标准0.7310元/千瓦时;4、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收费标准0.6752元/千瓦时。当事人自2015年1月承包石滩镇下围村综合市场以来,向租户收取的转供电电费均为包干收取,2018年以来按照1.15元/度(即1.15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从未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的规定,按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进行收费,也没有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规定的收费方式执行转供电收费。直至2020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当事人仍按照1.15元/度向租户包干收取转供电电费。

      由于当事人的账册全部为本人手写,没有妥善保管,也没有计算年度总账,相关商铺、摊档的2018年账本已遗失,相关商铺2019年1-5月的账本亦已遗失,虽然本局已发函请求区供电局协助调查提供了当事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向供电局缴纳的电费具体数额,但由于无法查清当事人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向业户收取的所有转供电费用,导致无法计算当事人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的具体违法所得,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于2021年4月23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退还给其他经营者。至2021年5月20日,因此前账本手写已遗失,且其他经营者作为用电主体均为租用下围村综合市场商铺、摊档的小商贩,流动性较大,尽管当事人已经公告查找其他经营者,当事人仍无法退还多收价款给其他经营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转供电价格违法线索(第一批)的通知;2.2020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3.2020年11月27日,本局请广州增城供电局协助调查的函及供电局反馈《转供电主体用电情况》(内含下围村综合市场2018年10月-2020年10月向供电局缴纳的电费明细);4.2020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2020年12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摊档电费账册复印件一本,共141页,商铺电费账册一本,共18页;6.2020年6月12日,当事人参加本局组织的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时会议签到表复印件1份;7.《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责令退款通知书》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退款公告照片3张。

      2021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违规向业户超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通知第二点第三项的规定:“规范全省转供电主体的电费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按我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属于不按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结合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90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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