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鳌头华*冰鲜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某品牌手打牛筋丸(500g/包)、仿海龙虾球(2.5kg/包)、爽脆猪肉丸(2.5kg/包)、爽脆牛筋丸(2.5kg/包),未对上述产品进行明码标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400元的行政处罚。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