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电费违规加价5宗典型案例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实施以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强化电价政策法规宣贯和价格提醒告诫,加强对各类电费收费主体的检查、指导,依法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予以查处。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规定,转供电主体不能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不得以电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督促各电费收费主体加强价格自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现公布一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增城区某产业园区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有关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广州市增城区某产业园有限公司按照1.3元/度,向园区内的经营业户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28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55274.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增城区新塘镇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某出租屋管理者罗某某,于2023年5月至8月期间按1.3至1.5元/度不等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按照0.89元/度的电价收取租户电费,并按用电量收取0.41元/度至0.61元/度不等的综合管理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元/度至1.5元/度。
2024年3月7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458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12786.2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增城区新塘镇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某公寓房东黎某某,于2023年5月至9月期间按1.3元/度的标准收取公寓租客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对部分租客按照0.88元/度收取转供电电费,同时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按用电量加价收取维护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元/度。 2024年3月11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360.86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3860.5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增城区新塘镇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某公寓房东刘某某,于2023年5月至7月期间按1.5元/度的单价向公寓出租屋租客、1.2元/度的单价向公寓商铺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改为以0.9元/度的电价收取商铺电费,同时又按用电量收取0.3元/度的物业费,各商铺实际结算电费单价仍为1.2元/度。
2024年4月3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增城区新塘镇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某公寓经营者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按照1.3元/度至1.5元/度不等的单价收取公寓租客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14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3619.49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932.3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