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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证书费

    2014-11-2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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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证书费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土地证书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计价格[2001]1734号(粤价[2001]264号) 

    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 

     

    (1) 普通证书 

    个人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5 

       

    单位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 

       

    (2) 国家特制证书 

    个人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20 

       

    单位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20 

       
     

    3)“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 

    普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 

      
     

    国家特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20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1]26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计价格[2001]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浙江省物价局给国家计委报来《关于要求明确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沂价费〔2001〕2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证书曾做过改版,但只是对证书内容的改动,没有改变证书样式。因此,新版土地证仍分为普通证书和特制证书两类,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仍应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强行要求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特制证书而收费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目前,对“三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存在双重标准,按照国民待的原则,“三资”企业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应与国内企业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即:普通证书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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