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 国家计委、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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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575号,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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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知识考试 | 国家计委、省政府 | 科 | 65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1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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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能知识考试 | 国家计委、省政府 | 科 | 65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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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2]1575号 财政部、铁道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收费项目的函》(财办会[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在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可向参考人员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费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用于支付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宜收取注册费。有关注册管理费用可从部门预算经费中统一安排。 鉴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数量不多,相关经费可从正常预算经费中安排,不再收取考试费和证书工本费。 二、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的强度不尽相同,开展工作需要的相关费用存在的差异,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取上述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收取上述费用的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收取的上述费用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及其所属机构收取上述费用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缴库方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
粤价函[2003]18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相关收费项目的函》(粤财会〔2003〕5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其中专业知识考试每科50元,技能知识考试每科65元。 二、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8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一○年三月二日 粤价函〔2010〕131号 省财政厅: 《关于申请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财会〔2009〕87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由每科50元调整为每科65元。 二、以上规定2010年3月15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