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河道采砂管理费
广东省水利电力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水电水政字[1994]31号
广州、珠海、东莞、中山、江门、番禺、顺德、新会、台山市、斗门县水电局、物价局:
《珠江口省管理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下发,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批复
粤府函[1994]253 号
省水利电力厅、省物价局,
同意你们制订的《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由你们下发执行。
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和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珠江口出海口门虎门以下,蕉门南沙以下,洪奇门万顷沙西以下,横门的横门水位站以下,磨刀门灯笼山以下,鸡啼门黄金以下,虎跳门西炮台以下,崖门崖南以下至20米水深线以内的河口延伸、发展区域 (以下简称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禁止在主航道和铺设地下管线的禁锚区、锚地、掉头区、桥梁、码头等水域挖沙。
第三条 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管理费为每立方米0.3元。
在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未经批准在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处罚。
逾期不缴纳采砂管理费的,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航道疏浚和防洪抢险采砂,免缴采砂管理费。
第四条 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必须按规定向省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取采砂管理费后l5日内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本规定自 1994年 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 (2008)412 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
(—)省许可管理的珠江河口的河道采砂管理费调整为每立方米1.5元。
(二)省许可管理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珠江三角洲主要河道的河道采砂管理费调整为每立方米1元。
(三)其他河道按分级许可管理权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不超过每立方米1.5元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二、以上规定自 2009 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 (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