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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2020-10-27 来源: 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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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区交通治理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使用费标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0〕1号)《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20年修改版)》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增城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交通治理所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二、收费范围(收费路段)

      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夜间准停路段、临停快走区域、专用泊位(充电专用泊位除外)等其他类型泊位或路段,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全天准停泊位、夜间准停路段、临停快走区域按照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专用泊位根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相关标识识别。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20年修改版)》。

      四、收费标准

      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

    收费时段(8:00~20:00)

    收费时段外停车免费

    停车30分钟内不收费(单位:元/30分钟)

    收费时段内

    单次连续停放

    最高限价

    阶梯梯次

    第一阶梯

    第二阶梯

    第三阶梯

    44元

    停车时长

    1小时内

    1-3小时

    3小时以上

    收费标准

    1元/30分钟

    3元/30分钟

    5元/30分钟

      本收费标准以自然日(0:00:00~24:00:00)为计费周期,每个计费周期内收费时段为:(08:00:00~20:00:00),其它时段不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两个以上(含两个)计费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每个计费周期内产生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本收费标准收费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停车行为的,若相邻两次停车的时间间隔低于半小时,则延续前一次停车时长进行计时计费。

      五、优惠政策

      (一)停车时长在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但停车时长超出30分钟的,前30分钟纳入计费停车时长。

      (二)在每个计费周期的收费时段内,新能源汽车首次在充电专用泊位充电可以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还可以享受全天准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时(含1小时)的免费停车优惠。但是,如前述两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三)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使用费。若停放在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上的,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支付。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当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推行停车信用管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人在停车行为结束后应及时缴清费用。有未缴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记录的车辆,不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优惠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开展定期评估。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由区交通治理所会同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至少每两年一次的时间要求,根据区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及时撤销存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周边其他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使用率过低等情形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二)对使用费政策实行动态调整完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五年对使用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对计费阶梯、计费单位、免费优惠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完善。

      (三)定期公开使用费收取情况。增城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额缴入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交通治理所每年将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内部监管与廉政风险防控。区交通治理所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廉政防控措施,加强人员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监督。

      (五)规范引导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行为。区交通治理所应当制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巡查管理制度,开展巡查监督,制止、纠正利用地桩、地锁、障碍物等违法占用泊位行为,并协助相关单位处置违规收费、私划泊位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处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投诉,维持临时泊位使用秩序。

      (六)做好收费路段信息公开。区交通治理所应当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志牌,公布收费依据、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关于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发展和物价管理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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