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0月10日零时起,取消现行2元/车次的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出租汽车起租价调至10元,
起租里程调至2.5公里,续租价维持2.6元/公里不变。
出租汽车在低速营运或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维持现行26元/小时标准不变。
当载客车辆行驶满35公里标准收费后,维持现行的表内自动计收50%空驶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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