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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我区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

    2017-09-1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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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发改函〔2016〕86号

    各供水企业:

        根据提交的《关于申请调整自来水价格的函》收悉。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区政府同意(增府1届8次〔2016〕1号),现就我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批复如下: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为全区供水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阶梯水价按每户用水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用水户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用水户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三)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26立方米但未达到27立方米时,按26立方米计数;26立方米至27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将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四)暂未实现“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五)为确保阶梯水价有稳妥实施,阶梯水价第一级水价与新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在完成计费系统改造后实施。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水价调整的对象为各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水价分类由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即:原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简化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

        (一)区各供水企业(不含新和公司供水范围)自来水综合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1.78元,具体分类及价格详见下表:

       

    增城区各供水企业供水价格表(不含新和公司)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用水类别

    内容

    水价

    1

    居民生活

    用水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以下)

    1.56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7至34立方米,含34立方米)

    2.34

    第三阶梯34立方米以上

    4.68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2.34

    3

    特种用水

    7.00

    备注:表中所列为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阶梯水价水量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阶梯水量基数相应增加。 


        (二)新和公司供水范围内,自来水综合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2.13元,具体分类及价格详见下表: 

    增城区新和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用水类别

    内容

    水价

    1

    居民生活

    用水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以下)

    1.74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7至34立方米,含34立方米)

    2.61

    第三阶梯34立方米以上

    5.22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2.93

    3

    特种用水

    7.00


    备注:表中所列为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阶梯水价水量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阶梯水量基数相应增加。 

        三、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为理顺水价与水资源费的关系,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当水资源费调整时,水价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

        四、水价优惠措施

        (一)按照《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规定,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m3以下(含7m3)的,按0.70元/m3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计收。

        (二)其他水价优惠措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切实加强供水经营管理

        (一)加强经营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我区管网改造和实行一户一表改造。

        六、本批复从2016年3月1日起实行。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2016年2月18日 


        附件:关于调整我区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增发改函〔2016〕8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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