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穗环(增)法罚〔2024〕34号 | 广州甲一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 | 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薄膜和塑料胶袋生产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塑料废气、油墨废气、稀释剂废气)、生活污水、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油墨桶、含油墨废抹布、废稀释剂罐)等污染物,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资质单位处置。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4年6月21日检查发现,当事人集气罩最远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低于0.3m/s,我局对此下达了《帮扶整改通知书》。2024年6月28日,我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再次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报告编号BHEE240132a),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车间切袋线集气罩控制点1#控制风速0.20m/s、控制点3#控制风速0.18m/s、控制点6#控制风速0.19m/s、控制点7#控制风速0.14m/s,印刷机集气罩控制点④控制风速0.20m/s、控制点⑥控制风速0.26m/s,均低于0.3m/s。2024年8月7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印刷、制袋工序集气罩控制风速仍不足0.3m/s。上述情况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第10.2.2项规定的废气收集系统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要求,存在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情形。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贰万壹仟元 | 2024/09/20 |
穗环(增)法罚〔2024〕35号 | 广州市睿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 | 当事人主要从事PVC复合膜生产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废活性炭等污染物,有机废气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废活性炭交由第三方资质公司处置。 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4年5月17日,我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报告编号BHEE2400936aR1),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9号搅拌机风罩控制风速0.06m/s、11号搅拌机风罩控制风速0.07m/s、13号搅拌机风罩控制风速0.05m/s,均低于0.3m/s。上述情况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第10.2.2项规定的废气收集系统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要求,存在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情形。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叁万元 | 2024/09/20 |
穗环(增)法罚〔2024〕36号 | 广州市亿升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 | 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丝、绳及编织品生产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吹膜、拉条、制袋、印刷工序)、生活污水、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油墨桶、废手套、废印版、喷淋废水、废吸湿棉)等污染物,有机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一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资质公司处置。 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4年6月25日检查发现,当事人集气罩最远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低于0.3m/s。2024年6月28日,我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再次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报告编号BHEE2401319a)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印刷机集气罩控制点1#控制风速0.13m/s、控制点5#控制风速0.15m/s,高速全自动拉链机集气罩控制点3#控制风速0.11m/s、控制点4#控制风速0.16m/s、控制点6#控制风速0.15m/s,均低于0.3m/s。上述情况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第10.2.2项规定的废气收集系统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要求,存在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情形。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叁万元 | 2024/09/20 |
穗环(增)法罚〔2024〕37号 | 广州市达群塑料有限公司 | 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 | 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袋生产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吹膜、制袋、印刷工序)、生活污水、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废包装桶)等污染物,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资质公司处置。 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1.顶楼UV光解镇流器损坏,设施无法正常使用;2.废气治理设施集气罩控制风速低于0.3m/s。上述情况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规范要求,对此我局在2024年7月23日下达《帮扶整改通知书》,要求7月30日前完成整改,但8月5日检查发现仍未完成问题整改,存在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情形。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贰万壹仟元 | 2024/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