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穗环(增)法罚〔2024〕32号 | 广西容县奇昌环保设备厂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阻止废水外排 | 当事人主要从事环保设备制造、环境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是原广州一衣口田生态养猪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增牧牧业有限公司)中水回用废水处理、养殖废气处理工序的承包运营单位,负责该养猪场的中水回用废水处理、养殖废气处理运营与管理工作。工艺流程为:从污水处理系统生化曝气池回抽废水→至中水回用系统并进行消毒处理→添加除臭菌剂→输送至养殖舍除臭区→以喷淋过滤水形式进行除臭。 2024年3月22日、4月11日、6月20日和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该养猪场使用的氧化塘(属中水回用处理系统组成部分)的废水在3月、4月期间出现溢流,排至附近农田灌溉渠情况。经查,出现上述废水溢流情况主要原因是3月、4月雨季持续下雨时间较长,氧化塘储存废水过多,水体蓄满后自然向外溢出。溢流情况发生后,当事人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对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废水预处理设施、扩大厌氧反应池和生化曝气池容积等,进一步优化提升废水处理能力,但事件仍对附近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阻止废水外排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伍万伍仟元。 | 2024/08/15 |